我國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強制性標準,是安全生產法規的延伸與具體化,由基礎標準、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其他綜合類標準組成(見表5-1所示)。
安全標準雖然處于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底層,但其調整的對象和規范的措施最具體。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進行。安全標準由于它的重要性,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這在安全生產法中以法律條文加以強制規范。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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