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安全事故,學校要迅速做出反應,遵循一定的方式、步驟和程序,快速、科學、規范予以妥善處置。
一、現場救援
(一)迅速啟動安全應急預案。發生事故后,學校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學校領導和教職工迅速趕赴現場,按照預案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迅速開展應急救援。
(二)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即刻采取適當方式發出警報信號,動員力量,組織師生按疏散方案迅速撤離事故、災難現場,到達應急避難場所或安全區域。
(三)及時救治受傷學生。發現學生受傷,學校應當盡最大努力,及時將其送往距學校最近的醫院進行治療,并通知受傷學生家長。
(四)對學生進行心理安撫。應急救援結束后,學校應通過班主任、心理輔導老師等人員及時對學生進行心理安撫,盡快平復學生的緊張情緒,防止產生嚴重心理危機。
二、事故報告
(一)快速報告。發生事故,學校應當第一時間將發生的安全事故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做到30分鐘內電話口頭報告,2小時內書面報告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情況。
(二)及時報案。如果事故性質嚴重,責任人已觸犯法律,涉嫌犯罪,學校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協助公安機關控制事故責任人。
三、信息發布
(一)確立新聞發言人。學校確立一名校級或中層領導擔任固定新聞發言人,負責接待媒體和接受采訪,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對外發布信息,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
(二)規范信息通稿。根據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形成真實規范的信息通稿,經當地黨委、政府審批后,以統一口徑對外公開發布信息。
(三)防止信謠傳謠。教育、引導教職員工共同做好維護穩定工作,未經同意不得隨意接受媒體采訪,更不得擅自發布信息。
四、事故調查
(一)及時調查取證。事故發生后,學校第一時間保護現場,收集固定物證,對有關目擊者、當事人進行走訪、談話、詢問并做好記錄,及時了解掌握事件、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受害程度等)。
(二)合法調查取證。對知情人不能采取脅迫手段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必須有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三)規范收集證據。要盡可能多的收集各種有效證據。在收集證人證言時,一定要讓證人在證言上簽字,對文字記錄中有改動的部分,須經證人確認并按上指印,也可以利用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記錄。
(四)配合調查取證。學校有責任和義務配合紀檢、檢察部門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調查取證。
五、事故調處
(一)協商。協商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或談判,以達成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案。在校園安全事故處理中,協商當事人一般是學校、受傷害學生及家長、其他責任人(如導致該學生受傷的其他教師或學生)。學校在協商之前,應當向法律顧問、律師等進行咨詢,并征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二)調解。調解是指糾紛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協調和斡旋下,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爭端的方法。事故發生后,一般請教育行政部門、當地司法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出面調解。
(三)仲裁。仲裁是指校方和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由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做出裁決。
(四)訴訟。當協商、調解和仲裁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如果對方選擇訴訟方式,學校收到法院傳票,進入了訴訟階段,學校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代理校方參加訴訟。
六、救助補償
(一)校園安全事故中凡屬因學校管理和設施設備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責任,給予救勁賠償。
(二)凡屬因學生造成自己和他人傷害,學校無過錯,則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并賠償。
(三)凡屬因學生突發疾病或學生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由學生本人承擔責任。
(四)凡屬學校和事故責任方共同承擔責任時,經濟賠償由學校和責任方按責任大小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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