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二)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 10元;(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 50 萬噸以下,且最大開
采高度不超過 50 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五)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 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
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
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三、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 1 億元至10 億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 1.5% 提取。
五、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 1 億元至10 億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 1 億元至10 億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七、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
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
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
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八、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
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
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地質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裝煤組長崗位職責
上煤工崗位責任制
安檢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井口檢身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培訓主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檢科技術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防科科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