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1.腳手架搭設前,工程技術負責人應按本規程和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向搭設和使用人員做技術和安全作業要求的交底。
2.對門架、配件、加固件應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門架、配件。
3.對腳手架的搭設場地應進行清理、平整,并做好排水。
4.基礎上應先彈出門架立桿位置線,墊板、底座安放位置準確。
5.搭設門架及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叉支撐、水平架、腳手板、連接棒和鎖臂的設置應符合JGJ 128-2000第6.2節要求;
2)不配套的門架與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腳手架;
3)門架安裝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層改變搭設方向,不得相對進行。搭完一步架后,應按JGJ 128-2000第7.4.5條要求檢查并調整其水平度與垂直度;
4)交叉支撐、水平架或腳手板應緊隨門架的安裝及時設置;
5)連接門架與配件的鎖臂、搭鉤必須處于鎖住狀態;
6)水平架或腳手板應在同一步內連續設置,腳手板應滿鋪;
7)底層鋼梯的底部應加設鋼管并用扣件扣緊在門架的立桿上,鋼梯的兩側均應設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兩步或三步門架再行轉折;
8)欄板(桿)、擋腳板應設置在腳手架操作層外側、門架立桿的內側。
6.加固桿,剪刀撐等加固件的搭設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3節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加固桿、剪刀撐必須與腳手架同步搭設;
2)水平加固桿應設于門架立桿內側,剪刀撐應設于門架立桿外側并連牢。
7.連墻件的搭設除應符合JGJ 128-2000第6.5節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墻件的搭設必須隨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后設置或搭設完畢后補做;
2)當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以上兩步時,應采用確保腳手架穩定的臨時拉結措施,直到連墻件搭設完畢后方可拆除;
3)連墻件宜垂直于墻面,不得向上傾斜,連墻件埋入墻身的部分必須錨固可靠;
4)連墻件應連于上、下兩榀門架的接頭附近。
8.加固件、連墻件等與門架采用扣件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扣件規格應與所連鋼管外徑相匹配;
2)扣件螺栓擰緊扭力矩宜為50~60N•m,并不得小于40N•m;
3)各桿件端頭伸出扣件蓋板邊緣長度不應小于100mm。
9.腳手架應沿建筑物周圍連續、同步搭設升高,在建筑物周圍形成封閉結構;如不能封閉時,在腳手架兩端應按JGJ 128-2000第6.5.2條的規定增設連墻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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