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安全職責
1.1 管理本企業的爆破作業人員,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異地施工應該辦理有關證件登記及簽證手續;
1.2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并承擔安全責任;
1.3 處理本企業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單位與爆破設計單位聯合承擔爆破工程時,雙方應簽定合同,明確責任并得到業主認可;其資質條件可按兩個單位的人員、業績呈報。
2 爆破作業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2.1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2.2 爆破工作領導人,應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并持有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人員的資質;
——監督爆破作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有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運制度;
——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2.5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和押運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6 爆破員的職責
——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嚴格遵守本規程的安全操作細則;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3 施工準備
3.1 施工組織
3.1.1?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項工作。
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
——指揮部應設指揮長一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全面負責指揮部的工作并對副指揮長的工作進行分工;
——指揮部應設置: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與警戒組、安全檢測組與后勤組,各職能組的具體設置、人員配備及職能范圍由指揮長確定;
——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
3.1.2 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
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涉及:
——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需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減少施工作業相互干擾的措施;
——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
——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進出廠主要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
——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措施;
——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
——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安排。
3.3 開始施工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4 通訊聯絡
4.1 爆破指揮所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間應建立并保持聯絡。
4.2 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和爆破工作領導人決定。
4.3 通訊聯絡可以使用小型無線電、無線電話或便攜式對講機。
5 驗收
5.1?裝藥前要對炮孔、藥壺、蛇穴、硐室進行逐個測量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5.2?爆破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5.3?對驗收不合格的泡孔、藥壺、蛇穴、硐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進行設計修改。
6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一般規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6.2?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屬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環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
6.3?裸露藥包爆破和淺眼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
6.4?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6.5?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編制爆破作業方案,報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縣、市公安局同意后,方進行爆破作業。
6.6?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參數應通過試驗確定。
6.7?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應根據使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部標準。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兵器工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對過期的或質量有懷疑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檢查其性能,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爆破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應遵守國家關于《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6.9?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7、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8、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9、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10、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11、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12、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13、 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10?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前應對硐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3、使用竹制或木質炮棍裝藥;
4、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5、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竹或木制長桿處理;
6、禁止煙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9、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0、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13、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14、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6.12?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3?地下爆破作業點的有毒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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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符 號 | 最大允許濃度 |
按體積% | 按重量mg/m3 |
一氧化碳 | CO | 0.00240 | 30 |
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 | NO2 | 0.00025 | 5 |
二氧化硫 | SO2 | 0.00050 | 15 |
硫化氫 | H2S | 0.00066 | 10 |
氨 | NH3 | 0.004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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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氣體含量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應在爆破前后進行有毒氣體測定。
地下各爆破作業點的通風要求與安全措施,應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