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及時了解當地氣象、水文、地質等情況,掌握施工區域附近的橋梁、隧道、大壩、架空高壓線、水下管線、取水泵房、危險品庫、水產品養殖區以及避風錨地、水上應急救援資源等情況。
2 開工前,應根據施工需要設置安全作業區,并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發布航行通告。
3 水上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救生衣等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 工程船舶必須持有效的船檢證書,船員必須持有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適任證書,船員配置必須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5 工程船舶應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救生、堵漏和油污應急設施,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
案,并應按規定定期演練。施工船舶應安裝船舶定位設備,保證有效的船岸聯系。
6 工程船舶甲板、通道和作業場所應根據需要設有防滑裝置。施工船舶樓梯、走廊等應保持通暢,梯口、應急場所應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7 工程船舶必須在核定航區和作業水域內作業。
8 工程船舶作業、航行或停泊時,應按規定顯示號燈和號型。
9 水上工況條件超過施工船舶作業性能時,必須停止作業。
10 在狹窄水道和來往船舶頻繁的水域施工時,應設專人值守通信頻道。
11 遇有雨、霧、霾等能見度不良天氣時,工程船舶和施工區域應顯示規定的信號,必要時應停止航行或作業。
12 遇大風天氣,船舶應按規定及時迸避風錨地或港池。
13 靠泊船舶上下人或兩船間倒運貨物,應搭設跳板、扶手及安全網。
14 交通船舶必須配有救生設備,載人嚴禁超過乘員定額。
15 定位船及拋錨作業船,其錨鏈、錨纜滾滑區域不得站人,錨纜伸出的水域應設置警示標志。
16 運輸船舶裝貨時必須均勻加載,嚴禁超載、超寬、偏載。卸貨時必須分層均勻卸載。
17 超重船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7.1 作業前,人員應熟悉吊裝方案,明確聯系方式和指揮信號。
17.2 根據吊裝要求,起重船應指導駁船選擇錨位和系纜位置。
17.3 吊裝前,吊鉤升降、吊臂仰俯、制動性能應良好,安全裝置應正常有效。
17.4 吊裝結束后,起重船應退離安裝位置,并對起重吊鉤進行封鉤。
18 打樁船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8.1 打樁船作業應統一指揮。
18.2 打樁架上的活動物件應放穩、系牢,打樁架上的工作平臺應設有防護欄桿和防滑裝置。
18.3 絞纜應緩慢操作,纜繩兩側10 m范圍內不得有工程船舶或作業人員進入。
18.4 樁架底部兩側懸臂跳板的強度和剛度應滿足作業要求,跳板的移動和封固裝置應靈活、牢固、有效。
19 打樁船電梯籠必須設防墜落安全裝置,籠內必須設置升降控制開關。樁錘檢修或加油時,嚴
禁啟動吊錘卷揚機。
20 甲板駁需要配備履帶吊、打樁架等機械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20.1 船舶的穩定性必須核算。
20.2 機械就位處的船體甲板和船艙骨架必須加固。
20.3 履帶吊等機械底盤與船體必須整體固結。
21 拖輪配合非自航工程船舶作業,應由拖輪船長和工程船船長共同商定頂推、綁拖、吊拖的編從方式,拖輪拖力應滿足要求。
22 水中圍堰(套箱)和水中作韭平臺應設置船舶靠舶系統和人員上下通道,臨邊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2 m的防護欄桿,掛設安全網和救生圈。四周應設置警示標志和夜間航行警示燈光信號,通航密集水域應配備警戒船和應急拖輪。
23 禁止隨意傾倒廢棄物,禁止違章向水體投棄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質。
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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