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輪胎氣壓應充足。
2、在松軟地面工作時,應在作業前將地面填平、夯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
3、汽車起重機不準吊重行駛或不打支腿就吊重。
4、輪胎起重機不打支腿工作時,輪胎的氣壓應在0.7MPa左右。起重量應在規定不打支腿的額定重量范圍內。
5、輪胎起重機作業時,必須作短距離行走時,應遵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執行。重物離地高度不能超過0.5米,重物必須在行走的正前方,行駛要緩慢,地面應堅實平整。嚴禁吊重后作長距離走行。
6、當起重機的起重臂接近最大仰角吊重時,在卸重前應先將重物放在地上,并保持繩拉緊狀態,把起重臂放底,然后在脫鉤,以防止起重機卸載后向后傾翻。
7、行使過程中,汽車起重機的起重臂不得硬性靠在拖架上,拖架上必須墊約50毫米的橡膠快,吊鉤掛在汽車前端保險杠上不得過緊。輪胎起重機應將吊鉤升到接近極限位置,并固定在起重臂上。
8、全液壓汽車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發動機啟動后將油泵與動力輸出軸結合,在待速下進行預熱,液壓油溫達30才能進行起重作業。
(2)、在支腿伸出放平后,即關閉支腿開關,如地面松軟不平,應修整地面,墊放枕木。檢查安全可靠后在進行起重作業。
(3)、吊重物時,不得突然升降起重臂。嚴禁伸縮起重臂。
(4)、當起重臂全伸,而使用副臂時,仰角不得小于50℃。
(5)、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工作半徑,亦不得斜拉起吊。并禁止在前面起吊。
(6)、一般只允許空鉤和吊重在額定起重量30%以內使用自由下落踏板。操作時應緩慢,不要突然踏下或放松。除自由下落外,不要把腳放在自由下落踏板上。
(7)、蓄能器應保持規定壓力,低于或大于規定壓力范圍不僅會使系統惡化,而且會引起嚴重事故。
(8)、在現場不得吊著重物行走。
(9)、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嚴格按說明書有關規定執行。
9、汽車式和輪胎式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械的一般安全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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