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行《雜貨作業安全通則》。
第二條 必須熟知指揮信號。
第三條 作業前應查看周圍環境,檢查船機狀況及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是否良好,并進行空載試車。
第四條 當聽到、看到緊急信號或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或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第五條 認真觀察儀表工作情況,密切注意設備是否有異響、異味及油、水灑漏現象。
第六條 當作業環境不適合設備操作時,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
第七條 作業開始前,應鳴笛警示。
第八條 貨物吊起后不宜過高,越過障礙物即可。
第九條 在作業中要做到眼隨鉤走、余光了望、穩起、穩落,在吊運大件貨物或設備時,必須慢速操作。
第十條 吊鉤不準觸地,以免鋼絲繩從滑輪中脫出。
第十一條 不準與艙內流動機械在同艙同一地點附近同時作業。
第十二條 待吊貨物上有人時不準起升、變幅或旋轉。
第十三條 重鉤或鉤上掛有工屬具時,不準懸空待命。
第十四條 吊鉤運行線下有人或車時不準作業。
第十五條 不準用吊鉤牽拉車輛。
第十六條 不準吊運重量不明的物體。
第十七條 不準悠鉤或拉背桿作業。
第十八條 兩個艙的改繩不準拴在同一個羊角上。
第十九條 需兩名司機共同操作船機時,必須嚴格按指揮信號作業,協調一致。
第二十條 船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通知船方。
第二十一條 作業中突然停電時,必須將控制手柄放回零位。
第二十二條 作業結束后,將吊桿恢復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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