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行《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穿指揮服或戴指揮袖標。
第三條 按國家標準規定的規范動作進行指揮,要站在安全、明顯位置。
第四條 必須能夠清楚地看到貨物的起落點,否則,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工接力指揮。
第五條 必須密切注視吊物的運行情況,不能因起重司機可以看見作業面而放松或中斷指揮。
第六條 起落鉤時應提醒附近人員避讓或躲閃。
第七條 吊鉤運行線下有人、有車、鉤沒掛牢、吊物裝碼捆綁不標準、重量不明、貨物被壓住或埋在地下等不能指揮作業。
第八條 吊運大件時,起吊前要拴掛好平衡繩。當起升到0.5米高度時,必須停鉤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起升作業。
第九條 嚴禁兩人或多人同時對同一起重機進行指揮。
第十條 如指揮工中途需要離崗時,必須有另外的指揮工替代指揮。
第十一條 施工時應根據不同季節和氣候變化,采取不同措施。遇有惡劣氣候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安全時,應停止高空起重作業。
第十二條 夜間施工,照度達不到標準時,不準作業。
第十三條 在安裝桁架時,必須在桁架上設護身纜索,作為高處作業人員的扶手或掛安全帶用。
第十四條 起吊屋架等重型構件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吊點。
第十五條 使用千斤頂、卷揚機等起重設備,應熟知其性能并在規定負荷內操作。使用各類吊車應與司機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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