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爐工必須經過技術學習訓練,具備應有的安全操作知識,經考試及體格檢查合格并持操作證者方可操作。
二、工作前必須檢查設備各部位和安全附件(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排污閥及通風除塵設備)確認良好后,方可操作。
三、鍋爐在正常運行中,應連續供水,保持中水位(60%至70%左右),不準燒低水位和滿水。鍋爐經“叫水”仍不見水位或水位下降及滿水時,應采取措施處理。仍不見水位恢復,應停爐檢修。
四、每班應沖洗水位表,不少于兩次。密切注意兩只水位表所示水位是否一致,如發現一只表失靈時,要立即修復;兩只同時壞時,應停爐檢修。如發現水位表有浮油現象,也應停爐檢修。
五、司爐人員應定期作自動及手動排汽,以檢查和確保安全閥的靈敏可靠。
六、鍋爐運行中,鍋爐壓力應控制在額定范圍內。如發現兩只表相差超過規定值時,應設法找出失靈的表,并立即更換。
七、為確保排污閥的密封性和可靠性,每班應開啟一次,并在運行穩定時及低負荷時選行排污,排污操作應戴手套。
八、鍋爐在運行中,嚴禁在鍋爐本體、閥門、人孔、手孔、管道等上面敲擊。值班人員必須注意觀察鍋爐各個部位,如發現鍋筒、爐管、人孔、手孔、安全伐、水位表、壓力表、排污伐等有漏水或漏汽,要立即停爐檢修。
九、每個司爐人員必須帶頭執行鍋爐房的安全規定,未經許可,非工作人員不準入內,外來參觀人員未經有關領導部門同意,不準進入鍋爐房。鍋爐房內、爐頂、爐膛及鍋爐四周不準烘烤衣物和堆放其它無關物品。
十、鍋爐的除塵設備應保持完好,定期檢查并清除所收集的塵埃。發現除塵設備嚴重失效時,應停爐檢修。
十一、鍋爐運行時,汽壓表指針不得超過紅線(規定壓力),當超過時,應立即停止燃料供應,并打開安全伐。
十二、鍋爐每年需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2—3年對內部進行一次檢查,每六年作一次超水壓試驗。新安裝鍋爐及停爐一年或移地安裝的鍋爐,應進行水壓試驗。否則不準點火運行。
十三、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各種儀表處,應有足夠照明。值班人員應熟知備用照明設備或燈具的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
十四、發現不正常情況要立即報告領導和采取措施。發生事故時,除報告領導和搶救外,還要保護現場。
十五、下班時,鍋爐汽壓、水位應正常,安全附件應完好有效。應將室內打掃完畢,并填寫運行記錄后方可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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