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
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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