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州(市)安全監管局,經貿委,各煤礦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深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穩步推進、逐級達標的原則,在全省范圍內逐步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為確保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進行,省安全監管局、青海煤監局、省經委聯合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產煤地區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切實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充分認識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年度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計劃,積極組織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夯實基礎,扎實推進,確保本地區本單位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產煤地區要按照《青海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要求,成立相應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考核領導機構,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狠抓落實。
三、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完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領導機構,要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方案,確保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扎實開展。
四、各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管理機構和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機構要定期檢查和隨即抽查相結合,嚴格現場考核,使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煤礦各生產系統和環節始終處于安全生產的良好狀態,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由點、線、面達標向全過程、全方位動態達標的提升。
五、各級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不力或進展緩慢的煤礦,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予以通報;對列入達標的煤礦未按期達標,責令其限期整改達標。
請將本通知迅速轉發至各產煤縣(行委)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
附件:《青海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
青海省經濟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青海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要求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堅持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穩步推進、逐級達標的原則,結合我省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領導
(一)成立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簡稱省級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統一管理、協調、指導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一)。
(二)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全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計劃,確定年度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評級認定的煤礦企業,并及時下達給有關部門及企業。
(三)各產煤州(市)安全監管、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會同各產煤縣(行委)相關部門組成本地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領導小組(簡稱地區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開展本地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統計上報等工作。
第三條 全省合法生產經營的煤礦都必須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并按本辦法申報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對具備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條件并被省級領導小組列入達標計劃的煤礦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本辦法的要求,按照《井工煤礦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考核評級細則》、《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考核評級細則》(以下簡稱《考評細則》)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簡要評定程序
(一)參加評級認定的煤礦企業按《考評細則》進行自評。自評合格的,向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申報,并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企業自評報告的情況和地區領導小組的意見,對其評定資格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省級領導小組會同地區領導小組,同時委托省安全生產協會組織專家組,嚴格依據安全質量標準化有關規定和《考評細則》,赴煤礦現場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為一級標準的煤礦,報國家煤礦安監局核準;考核為二、三級標準的煤礦,由省級領導小組核準。通過核準的煤礦,由省安全監管局、青海煤監局、省經委統一頒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證書并發放牌匾。
第五條 考核辦法
(一)對已通過安全質量標準化核準的煤礦企業,依據安全質量標準化有關規定和《考評細則》,由省、州兩級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專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方式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的次數:煤礦(礦井)自查每月開展一次,煤礦企業(集團公司)檢查考評每季度開展1次;各地區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1次;省級領導小組每年進行1次。
(二)考核評定結果出現不一致時,以上一級考核結果為準。如:企業自評結果與地區領導小組考核不一致,以地區領導小組考核結果為準;地區領導小組考核與省級領導小組考核不一致,以省級領導小組考核結果為準。
(三)已通過評級核準的煤礦于次年元月份將本單位上一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規劃上報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凡不按規定上報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省級領導小組依據檢查考核情況以及地區領導小組的意見,作出被考核煤礦等級認定決定。對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煤礦,限期達到;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煤礦予以降級,對不再具備安全質量標準化條件的,撤銷其安全質量標準化稱號。對二、三級煤礦達到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
第六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的評級計分以100分為滿分,井工煤礦實際考核得分=各專業考核得分之和÷參加考核評分的專業個數,露天煤礦實際考核得分為各專業考核得分之和。
第七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準如下:
(一)井工煤礦
一級:礦井總分在90分以上,且通風專業得分在90分以上,其他專業得分不低于80分。
二級:礦井總分在80分及以上,且通風專業得分在80分以上,其他專業得分不低于70分。
三級:礦井總分在70分及以上,且各專業得分均在70分以上。
(二)露天煤礦
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得分在90分以上。
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得分在80分以上。
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得分在70分以上。
第八條 井工煤礦申報安全質量標準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證照齊全有效,并與實際情況相符。
(二)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其中,一級標準化礦井百萬噸死亡率在1.0及以下,二級在1.3及以下,三級在1. 5以下。
凡年產量為100萬噸以下的煤礦,要評定為一級礦井,年度死亡人數不得超過1人,其死亡率可往前連續3年累計計算。
(三)采掘關系正常。
(四)回采率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五)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要,且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了安全監控、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系統。
(六)制定并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辦法(實施細則)及獎懲制度。
(七)按規定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無“三超行為”、超層越界開采、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瞞報謊報事故、抗拒政府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露天煤礦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核準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
(一)證照不全或過期的,證照與煤礦實際情況不相符的;
(二)考核期內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
(三)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四)有超層越界開采、超能力生產、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瞞報謊報事故、抗拒政府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煤礦,按照本辦法和《考評細則》的原則要求,制定符合本煤礦實際情況的考核評級實施細則,報經省級領導小組審查批準后實施。省級領導小組、地區領導小組在煤礦考核評級工作過程中,可一并參考執行。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度,明確工作經費的籌措、管理辦法,制定獎罰制度,確保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扎實、有序開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青海煤監局、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青海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名單 2、井工煤礦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考核評級細則(請點擊下載) 3、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考核評級細則(請點擊下載) 附件1 青海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組 長:賈師文 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 副組長:宋景濤 省經委副巡視員 成 員:姚紅林 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處處長 王 晨 省經委行業指導處調研員 趙宏民 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處監察專員 李永平 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副處長 郭顯世 青海省安全生產協會副秘書長 附件1 露天煤礦邊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邊坡滑落是露天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之一,保證邊坡穩定是煤礦正常生產的前提,露天礦邊坡研究及治理工作是煤礦技術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為加強露天煤礦邊坡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邊坡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1)開展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工作,查明影響邊坡穩定各種地質條件及其它因素。 (2)為采礦工程設計提供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資料,定期發出邊坡滑落和變形預報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地質、測量、設計、施工與安監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不斷總結經驗,搞好邊坡管理。 第三條 邊坡滑落是露天煤礦災害事故之一,安監部門必須做到: (1)把邊坡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監察工作的議事工程,并負有業務保安責任。 (2)根據年度計劃與設計以及邊坡穩定的決定與措施,在安全檢查工作中,做出安排,進行監督檢查。 (3)在檢查中,如發現違反規定或出現滑坡險情時,有權責成生產、邊坡管理人員與主管單位及時處理,在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險情及險情危及處的生產或工程施工作業,以保證安全。 各礦應在礦長及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建立應包括地質測量、采礦工程技術人員及施工隊伍的邊坡管理機構,從事邊坡科研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質測量 第五條 露天煤礦邊坡不同區段可根據軟弱結構面(包括軟弱層面、節理面、斷層面等)的發育程度、含水情況及其空間關系,劃分以下三個基本類型: Ⅰ型:穩定型 (1)以堅硬巖石為主,軟弱結構層(面)不發育或間距很大(>30米)。 (2)軟弱結構層(面)傾角大于露天最終邊坡角,小于軟弱結構層(面)的內摩擦角。 (3)軟弱結構層(面)走向與露天最終邊坡走向的夾角接近。 (4)巖體構造簡單,含水性差,透水性強,不影響邊坡穩定。 Ⅱ型 基本穩定性 (1)堅硬巖石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發育,軟弱結構層(面)多或層間距較小(15-30米)。 (2)軟弱結構層(面)傾角等于或稍大于露天最終邊坡角。 (3)軟弱結構層(面)的走向與露天礦最終邊坡走向的夾角大于30°。 (4)巖體構造不復雜,含水性中等,對邊坡穩定有一定影響。 Ⅲ型 不穩定型 (1)堅硬巖石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極發育,軟弱結構層(面)很多或間距很小(<15米) (2)軟弱結構層(面)走向與露天最終邊坡走向夾角為0-30°。 (3)軟弱結構層(面)傾角小于露天最終邊坡角,大于軟弱結構層(面)的內摩擦角。 (4)巖體構造復雜,含水性強,或有井工開采破壞邊坡現象等,嚴重影響邊坡穩定。 第六條 各露天礦投產后,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測繪與勘探工作,確定邊坡類型,提報工程、水文地質報告,其要求執行煤炭部頒發的《露天煤礦地質規程》的規定。 第七條 邊坡巖移的觀測工作,應采取多種方法進行,注意引進新技術、新儀器,研究新方法,若采用測量觀測方法,其要求執行煤炭部頒發的《測量規程》的規定。 第八條 在雨季及北方解凍前,對有滑動跡象的邊坡,要提出預報和處理意見,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對生產及地面永久建筑發生嚴重威脅的滑坡與滑坡跡象,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九條 對已出現的滑坡、有滑坡跡象及預計滑坡的危險區,都要進行巖移監測工作,監測可以采取專業小組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方法進行,Ⅲ型露天礦必須設專門小組進行長期巖移監測工作,及時提供信息,不斷總結經驗。 第三章 設計 第十條 各礦的長遠設計、階段性設計或改選設計都應包括邊坡設計內容及其費用。各業務領導機關審批上述設計時,應一并審批相應的邊坡設計。 第十一條 年度采礦設計和各單項工程設計必須保證邊坡穩定。特別是對Ⅱ、Ⅲ型邊坡有關的各項工程,必須有完整的工程設計,設計要包括邊坡穩定計算與分析。如不穩定則應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設計,其工程費用要列入工程總概算中。 第十二條 邊坡穩定驗算,應采用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計算方法、穩定系數值及其它參數。 第十三條 與邊坡穩定有關的各項工程,必須嚴格履行會簽手續,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不得施工,如需修改已批準之設計,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重新進行穩定性計算分析,經原審批單位批準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排土場設計時,應根據排土工藝和對邊坡穩定的要求,做出相應的邊坡穩定性分析,尤其是鐵路運輸、山坡排土場和實行內排的露天礦,都應進行必要的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五條 對于Ⅱ、Ⅲ型露天礦,與邊坡有關的各項工程,必須在施工前下發必要的圖紙,嚴格按設計規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實際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邊坡穩定狀態,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圖,竣工報告中應寫明邊坡穩定狀態分析意見,經會簽后存檔,并報工程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與邊坡穩定有關的各項工程,必須根據設計要求。提前或同時進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十七條 臨近最終邊坡或到界臺階的最后一個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掘工作,應做出單位設計或技術措施,各礦都要研究適合本礦條件的爆破參數,推廣傾斜孔、小孔徑預裂爆破技術或其它減震措施。 第十八條 工程施工測量應嚴格執行《煤礦測量規程》保證測量數據精度。 第五章 整治 第十九條 水是促進邊坡破壞的主要因素,對于地下水威脅邊坡穩定的區域,需進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開鑿疏水平巷,開挖攔截水溝,鉆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第二十條 在采掘場周圍、坑內平盤上及排土場的必要地區,修設完整的防排水系統,并設專人管理,每年雨季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維修。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邊坡完整,防止邊坡垮落,禁止在到界邊坡上采煤。如需采出部分殘留三角煤時,應提出保證邊坡穩定的技術措施,報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回采。嚴格杜絕任何單位、任何個人擅自決定的亂采濫挖現象。如遇因此而發生的邊坡滑落,要追糾當事者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礦內明火,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條 對局部不穩定邊坡,可以采取弱層炸破,滑體換填,邊坡加固(擴坡、擋墻、抗滑樁、預應力錨桿、表面噴水泥砂漿)等措施,或不切弱層預留防滑煤柱的方法進行處理。同時各礦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不斷研究新方法,引進新技術。 第二十四條 臺階到界后,要清掃浮石,將臺階修整好,具體要求執行《到界臺階管理辦法》。 第六章 邊坡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條 邊坡科研是露天礦科研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各級科研主管部門,每年都應根據實際情況撥出一定費用,進行邊坡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條 Ⅲ型露天礦應建立邊坡試驗室,開展系統的邊坡科研工作;Ⅰ、Ⅱ型露天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工作。其方法可以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簽定合同,實行教學、科研和生產三結合,或采用互相協作等方式開展邊坡科研工作,不斷提高邊坡科技水平。 第二十七條 各科室都應將邊坡管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每一至兩年組織一次各礦和有關單位參加的邊坡管理、科研成果經驗交流會。有計劃的舉辦邊坡技術管理短訓班、學術討論會,大力推廣邊坡研究新成果,搞好刊物出版、資料交流工作,了解掌握國內外邊坡管理新動態。 附件2 露天煤礦到界臺階生產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生產露天煤礦到界臺階有關工作的技術管理,防止到界臺階形成后出現片幫、滾塊、著火、沖蝕等現象,影響露天坑下作業或地面設施的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到界臺階是指達到設計規定最終開采境界的臺階。到界臺階的設計、施工與驗收均應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條 凡將在本年度內達到設計最終境界的臺階均應由礦設計部門在年度采礦設計(或計劃)中提出到界臺階的設計圖紙,并在設計說明書中由專門的“到界臺階”一章做出文字說明,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本年度將達到最終境界的臺階范圍(區間與標高用圖與表說明)。 (2)臺階要素的規定(段高、平盤寬度、臺階坡角等)。 (3)對形成臺階的采礦作業要求,如穿孔、爆破、清除浮石、裂縫片幫等險情處理,水溝留段、殘煤、火區、舊巷的處理等。 (4)到界臺階的防護措施,如護坡或植被等。 (5)對估計不穩地段的加固工程設計。 第三條 到界臺階范圍內的殘煤回采應嚴格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殘煤回采技術措施進行,否則禁止回采作業。 第四條 礦承擔到界臺階施工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到界臺階的施工管理工作,其職責為: (1)根據礦年度采礦設計的要求,具體編制將要到界的各個臺階的穿、爆、采技術措施。 (2)按所編制的措施組織施工,以達到礦設計的要求。 第五條 礦應指定有關業務部門對設計的施工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驗收,其職責為: (1)施工過程中的檢查,發現險情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責成施工單位及時處理。 (2)定期組織測量驗收。驗收工作包括室內圖上檢查(實測驗收圖與設計圖對照)與現場檢查(平盤上積存浮石與段坡上裂縫、片幫與沖刷等險情)。測量驗收結果均應填入驗收表,分別報有關業務部門與施工單位進行復查,確定處理措施,并組織處理。 (3)驗收發現的問題與險情處理完畢,經有關業務部門檢查并在驗收表上簽署合格意見后,將表分年裝冊歸檔。 (4)建立相應的專門技術管理圖表,定期填繪到界臺階情況。 (5)礦安全監察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這方面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引進、推廣新技術,諸如減震爆破、預裂爆破、斜坡清理,并及時總結經驗,取得成果,在生產上推廣使用,以提高到界臺階的施工效率。 第七條 各礦可根據本規定擬定管理細則,以進一步明確礦內各有關部門與人員的責任制、技術管理辦法,以利本規定的實施。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5年4月1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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