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坑工程的監測中,確定各項監測項目的監控報警值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建筑基坑支所技術規程》(JGJ120-99)規定:基坑開挖前應作出系統的開挖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控目的、監控項目、監控報警值等。
在工程監測中,每一項監測的項目都應該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周邊環境和設計計算書,事先確定相應的監控報警值,用以判斷支護結構的受力情況、位移是否超過允許的范圍,進而判斷基坑的安全性,決定是否對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法進行調整,并采取有效及時的處理措施。因此,監測項目的監控報警值的確定是至關重要的。
1 監控報警值的確定原則
(1) 滿足設計計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設計值;
(2) 滿足監測對象的安全要求,達到保護的目的;
(3) 對于相同條件的保護對象,應該結合周圍環境的要求和具體的施工情況綜合確定;
(4) 滿足現行的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
(5)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工程質量和經濟等因素,減少不必要的資金投入。
2 基坑側壁的安全等級
因為監控報警值確定的依據是基坑側壁的安全等級,所以首先要明確建筑基坑側壁的安全等級。
根據《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規定,按照破壞后果的嚴重性,基坑側壁的安全等級劃分為三個等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對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質條件和在淤泥質軟土中的基坑側壁,安全等級應提高一級;當環境保護有嚴格要求,包括臨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線、地鐵時,應提高一級或二級。根據《廣州地區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定》(GJB02-98)的規定,明確了以下兩種情況的基坑側壁安全等級定為一級: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開挖范圍內有重要建(構)筑物、重要管線和道路等市政設施,或在一倍開挖深度范圍內有非嵌巖樁基礎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構)筑物;基坑位于地鐵、隧道等大型地下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
3 支護結構的監控報警值
一般情況下,每個項目的監控報警值由兩個部分組成,即累計允許變化量和單位時間內允許變化量。
對水泯土重力式擋土結構及懸臂式板樁結構,應控制墻頂位移;對多錨撐式支護結構主要控制墻體的最大水平位移。
當基坑周圍無環境保護問題時,可以按照墻前被動土壓力的極限位移值考慮安全系數來分析水泥土重力式支護結構或懸臂式支護結構的報警值。
支護類型 | 硬土 | 軟土 |
懸臂式(頂部) | (0.5~1.0)H% | (1.0~2.0)H% |
重力式(頂部) | 1.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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