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特指定水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水上安全技術措施
1. 工作業前,必須按規定申報辦理有關許可證書,并辦理航行通告等有關手續。
2. 未取得有效《許可證》的,或未獲得港監許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業。
3. 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應向參加施工的工程船舶、水上作業人員、潛水員進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措施(書面)交底。
4. 水上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好救生衣,嚴禁酒后上崗作業,嚴禁船員在船期間飲酒。
5. 參加施工的工程船舶必須服從所在項目部的管理和指揮,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或安全生產會議,落實項目部制定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現場情況選擇安排可靠的船舶避風錨地和停靠地點。
6. 水上作業船舶如遇有大風、霧天,超過船舶抗風等級或能見度不良時,應停止作業。
7. 必須按有關規定配置或租用水上交通船,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有船員適認證書,并指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求生設備,嚴禁超員、超載航行。
8. 嚴禁在施工船舶擺動纜、牽牛纜近區作業,嚴禁無關人員在上述區域逗留。
9. 施工作業者應按港監確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進行作業,并接受港監的監督檢查。
10. 實施施工作業的船舶、設施需按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施工作業者在施工作業期間應按港監確定的安全要求,設置必須的安全作業區或警戒區,設置有關標志或配備警戒船。在現場作業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施工期間指派專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
11. 施工作業者應及時清除其逗留在施工作業水域的礙航物體。
12. 嚴禁施工作業者隨意傾倒廢棄物。
13. 劃定與施工作業相關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港監局或當地港監核準、公告;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設施不得進入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者不得擅自擴大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區的范圍。
14. 施工作業結束后,施工作業者應及時向港監理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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