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措施:
作業地點使用電火焊、噴燈焊接等施工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同時貫徹執行如下安全措施:
1、施工現場負責人為施工安全第一責任人。
2、瓦斯員是施工現場的安全監察員,施工人員必須聽從安全監察員的指令。
3、施工前由施工負責人召集所有現場工作人員(包括安全監察員)講解施工任務、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監察員講解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4、施工過程中瓦檢員要隨時檢查施工現場及周圍20米內有害氣體濃度和通風狀況。出現問題予以及時糾正和處理。
5、施工現場周圍20米范圍內不得有火藥、雷管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施工前必須先由瓦檢員檢查電焊機氣焊、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頂部和巷道支護被幫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作業。使用電火焊、噴燈等作業。氧氣瓶、乙炔瓶要相距15米以上,各種物品放置穩定。電焊機放置在干燥地點且不得遭受淋水,現場要有供水管路并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至少配備二臺滅火器。
7、在施工過程中若現場停止作業時要切斷施工用的電源,關閉氧氣瓶、乙炔瓶氣門旋閥,同時指定專人看護。
8、施工完畢后立即清理現場,撤出施工設備、器材用具,最后由安全監察員檢查一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9、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子,用完后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打到井上。
使用地點:
二、 審批通知單:
1、使用地點與作業項目:
2、施工現場負責人:
3、總工程師意見: 簽字:
4、安全副礦長意見: 簽字:
5、安檢科長簽字:
6、安全監察員(瓦檢員)簽字:
注: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焊接安全措與審批通知單使用后交安檢科存檔
簽發日期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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