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礦井防水措施
(1)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必須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礦井生產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繪制礦區水文地質圖。應查明礦坑,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的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系,預測礦井突然漏水的可能性。
(2)在積水的舊井巷、老采空區、江、河、湖、海、沼澤、含水層、巖溶帶和流沙層等附近開采,應留出防水礦柱或劃出安全地段,制定預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方準采礦。礦柱或安全地段的距離,應根據地質構造情況確定。
(3)對于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在接近水體而又有斷裂層通過的地區或與水體有聯系的可疑地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鉆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量、孔徑,每次鉆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勢的高低、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情況而定。
(4)探水前應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鉆孔附近坑道的穩定性。
②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他水路。
③在探水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通信設施。
④巷道及其出口要有良好的照明及人行通道。
⑤對斷面大、巖石不穩定、水位高的巷道進行探水,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主管礦長批準后,方可實施超前探水。
(5)在通往含水帶、積水區、放水巷道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地點建筑防水閘門和防水墻。防水閘門和防水墻的具體要求如下:
1)防水閘門???
巷道內設防水閘門,防止發生透水事故。防水閘門應設置在通往水害威脅地段的巷道匯合處,閘門應向來水方向打開。
2)防水墻
防水墻是用不透水材料建筑的封閉的擋水設施,應符合下列標準:
①建墻地點的巖石堅固,沒有裂隙;
②具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涌水的壓力;
③不透水、不變形、不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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