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條文】第四百四十五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執行說明】制定專門安全措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煤礦或礦區采掘工作面首次使用3300V以上用電設備時,應當組織開展對涉及的相關技術和管理問題的系統研究,評估對策措施的有效性,相關結論報企業技術負責人。
(二)采掘工作面使用3300V以上用電設備時,必須根據工作面具體條件和使用設備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措施,重點關注絕緣監視、接地保護、安全防護等內容。
(三)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有高壓操作能力,應當穿戴高壓防護用品,使用高壓操作工具,遵循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相關規定。
(四)應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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