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物安全概念的演變和發展
《NIH實驗室操作規則》第一次提出生物安全的概念,但如果生物安全概念只停留在這個層面上,轉基因生物停留在實驗室里而沒有產業化的價值和意義,那么所謂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問題無非是一些實驗室的操作規范而已,法律所能起到的作用就會微乎其微。
實際上,隨著農業綠色革命的風起云涌,傳統的農業栽培和育種模式的潛力已經挖掘怠盡,日益精細的耕作和大量的農藥、化肥投入使得原本已經脆弱不堪的生態環境遭到進一步的惡化,同時世界日益增長的人口又使得溫飽問題的解決雪上加霜。 此時,人們認識到生物科技對于農業的運用所能帶來的巨大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對以上問題的緩解作出貢獻。農業產業的獨特生產特性使得轉基因生物獲得了極大的應用前景,尤其在一些氣候惡劣、病蟲頻發的地域,轉基因作物顯現出傳統作物所難以企及的優勢,市場化推進速度驚人。不能否認的事實是,在1996至2004年的九年期間,全球累加的轉基因作物價值為240億美元。專家預測,2005年,全球轉基因作物(僅指官方登記認可的,不包括非法栽培的轉基因作物)的價值預計將超過50億美元一年 。而全球全部轉基因生物產品(包括農作物、藥品等)總產值從1984年來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長,至2003年,已經達到450億美元之巨 。這也是目前生物安全研究的主要對象恰恰是轉基因農業作物的根源。
轉基因生物技術在很大程度上能對農業生產產生很大的促動,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現代生物技術可以將無關聯的生物品種,包括植物、動物和微生物中的遺傳材料相互轉移(并且可以指定要轉移的基因),產生出新型的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因此技術本身還是存在一些不能確證但卻危害巨大的隱患,包括對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威脅。在生態方面,如果轉基因作物的外源基因向親緣野生種轉移,就會污染到整個種子資源基因庫。1997年,人們在玉米的原產地—墨西哥山區的野生玉米內檢測到轉基因成分,但轉基因玉米的栽培地卻是在離山區幾百里之遙的美國境內 。人們由此覺得轉基因生物的負面生態影響必須得到重視。在食品健康方面,人們擔心轉入了其它基因的作物含有對人體不利的成分。尤其是美國王斑蝶(Monarch butterfly)事件 和英國普斯陶教授(Arpad Pusztai)的轉基因土豆毒性研究報告 的發布,更加使人們對轉基因作物及其產品的安全性問題充滿了憂慮。
這種利益和風險之間的沖突必然會大大促進生物安全概念的發展。生物安全已經不再僅僅是實驗室內的一種安全操作規則,而是演變成為政治、經濟、倫理、法律諸方面相膠合的綜合性問題,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被極大地擴展了??梢钥吹剑锇踩质且粋€動態的概念,它所涉及的具體內容有一定的時空范圍,又隨自然界的演進、社會和經濟活動的變化及科學技術的發展而變化。
從國際法的層面上來看,第一次提出生物安全問題的是1990年制定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該公約是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角度來理解生物安全的。在術語一章中沒有為生物安全作出定義,而是把生物安全和外來生物入侵、惡意生物資源勘探等活動一樣作為危害到生物多樣性的一種原因而加以關注 ,它的內容還是十分單一,很大程度上是對生態風險的強調。但在2000年根據公約制定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中,生物安全的概念就得到極大的拓展,雖然《議定書》也沒有給出生物安全的確切概念,但在《議定書》的目標中提到,“本議定書……協助確保在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領域內采取充分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并特別側重越境轉移問題” ;在“術語解釋”中,“現代生物技術”被定義為包括兩種技術,“其一,試管核酸技術,包括重新組合的脫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細胞或細胞器;其二是指超出生物分類學科的細胞融合,此類技術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障礙,且并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 ;“改性活生物體”是指“任何具有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遺傳材料新異組合的活生物體” ??梢?,目前國際法上對生物安全的概念界定,主要規范的還是與生物技術緊密相關的轉基因生物,但議定書對生物安全產生最深影響的,是將生物安全的內容和范圍由實驗室擴展到更廣的范圍。根據議定書,生物安全涉及到GMOs越境轉移的程序、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國家間生物安全信息資料交換、GMO損害的責任與賠償 等方面。在這里,轉基因生物安全是一個系統的概念,即從實驗室研究到產業化生產,從技術研發到經濟活動,從個人安全到國家安全,都涉及到生物安全性問題。
四、結論
總之,轉基因生物安全首先是一個科學的概念,轉基因生物從實驗室到栽培實驗地,到大田,到食品加工廠,到超級市場,到我們的餐桌上,隨著消費者離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距離越來越近,在這各個過程中,生物安全涉及到實驗室安全、項目審批、大田栽培風險評估、市場準入、運輸隔離、食品標簽等一系列問題。而在法律的視野中,轉基因生物安全包括著兩個層面的安全:其一是生態和健康上的風險防范。因為“科學不確定性”的存在,使得法律對轉基因生物的風險規制努力只能是“防范”而非“根除”隱患;其二,是指一旦轉基因生物造成了損害,法律是否加以救濟,提供怎么樣的法律框架予以救濟。這也是生物安全的另一個方面,是法律框架內的安全。
由此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概念,“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為使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在研究、開發、生產、運輸、銷售、消費等過程中受到安全控制、防范其對生態和人類健康產生危害、以及救濟轉基因生物所造成的危害、損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總和”。相應地,調整和規范其中每一個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其總和也就構成了轉基因生物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