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救治原則與其他處理
(1)現場救護
不管是因潛水或高壓室內作業工作而產生減壓病,都應該盡快地將病患送往醫學中心再做加壓艙的減壓病治療。
運送過程中,要讓患者躺下,解開束縛(如潛水衣),腳墊高約20~30cm,以避免因氣泡堵塞血管或腦部神經系統而發生危險。不要讓患病者自己開車,運送過程要保持在latm(1atm=101325Pa)下,給予病人吸氧。現場有加壓艙設施時,應迅速移人艙內治療,以免延誤時間造成組織嚴重損害而產生后遺癥。現場無上述設備時,可在陪護人員保護下,再潛入水中行加壓治療,然后緩慢上升減壓。重癥患者每減少0.1atm(1atm:101325Pa),需時10min,輕癥需時5min。
(2)治療原則
①急性減壓病:必須盡快進行加壓治療,并按照臨床表現及時給予綜合性的輔助治療。當時未能及時或正確加壓治療而留有癥狀者,仍應積極進行加壓治療。
②減壓性骨壞死:根據具體情況,可進行高壓氧加壓及其他綜合療法。
③輔助治療包括給氧、中樞神經興奮藥以改善呼吸、循環功能,促進氮氣排出。
(3)其他處理
①急性減壓病:癥狀體征完全消失后,給予不同期限的休息。輕度休息1~3天,中度休息3~5天,重度至少休息7天。休息期滿后經專科醫師檢查,合格者才允許參加高氣壓作業。對反復發病或神經系統有嚴重病變者調離作業。
②減壓性骨壞死:I期患者在密切的醫務保障下,潛水員只能進行10m以內的潛水,沉箱工和隧道工等只能參加203kPa(一個附加壓)以下的高氣壓作業,并嚴格遵守操作規定。Ⅱ期和Ⅲ期患者需要調離高氣壓作業。禁止作業負重及長時間站立的工作,并積極治療。
③其他:高氣壓作業后按規定減壓,并且未發生急性減壓病者,體內仍有產生氣泡的可能;I、Ⅱ期的減壓性骨壞死者無自覺癥狀,因此,高氣壓作業人員應每年作一次體格檢查,如果發生過急性減壓病,或者肩、髖關節長時間疼痛和活動障礙,可以提前檢查。不論發病多久,只要有加壓治療的條件,仍應積極進行加壓治療,以免失去可能治愈的機會。
減壓性骨壞死可以在停止潛水作業2年左右才在X射線片上出現陰影。因此,脫離高氣壓作業時無職業病者進行健康檢查的期限應延長到3年。如果發現可疑病灶,應檢查到確診為止;如確診有減壓性骨壞死,以后應每年檢查。
5.預防、安全與勞動保護
減壓病其實并不是一定會發生的疾病,也不是潛水專業人員特有的疾病,最根本的預防方法是高壓作業后的安全減壓。有關單位必須制定完整的安全操作程序,嚴格執行,以確保這些特殊專業人才的安全。
加強潛水員或異常氣壓工程工作人員的正確觀念與正規訓練。實施正確與確實的減壓操作步驟。對于體胖、年老、減壓病易感者以及天氣寒冷時,可以適當延長減壓時間。同時,注意潛水專業裝備與施工器具的保養。
定期健康檢查與重視個人疾病問題。原則上身體各個臟器有病者均不得參加高氣壓工作。
防止粉塵超標的主要措施
清潔生產是預防職業危害的重要對策
職業病危害告知卡(手傳振動)
職業病危害告知(一氧化碳)
職業病危害告知(高溫)
職業病危害告知(當心弧光)
職業病危害告知(有害氣體中毒)
職業危害告知牌(電焊煙塵)
作業環境危險危害因素辨識
高氣溫和熱輻射的危害
工頻電場的危害及防護措施
電焊作業的危害因素
振動的危害及預防措施
非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護措施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辨識和控制
石棉的危害與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