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的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發給的該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和擔任指揮工作。
2.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該部分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3.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機限制器、荷載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4.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5.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6.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構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號示意。
7.作業時,指揮人員應與司機密切配合。司機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和錯誤時,司機可拒絕執行或暫停操作。
8.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司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有效聯系方法進行指揮。
9.遇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10.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1.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
12.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構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3.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起吊。
14.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并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提升。對于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15.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6.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
17.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18.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應高出障礙物50cm以上,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嚴禁帶載自由下降,重物下落時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9.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0.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符合有關規定。
21.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的技術證明文件作為依據。如無證件時應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2.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型式、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型起重機的要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23.每班作業前,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以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原鋼絲繩的平均直徑減少則時或在規定長度范圍內斷絲根數超過有關規定時應予更換。
24.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5.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時(大直徑取大值,小直徑取小值),或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均應更換。
26.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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