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現行的鍋爐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鍋筒或鍋殼的壁厚,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小于6毫米。
(二)鍋爐結構各部分在運行中應能自由膨脹。鍋爐的水循環應保證受熱面得到可靠的冷卻。
(三)冰管鍋爐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應能保證對下降管可靠的供水。火管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四)鍋爐上應開設必要的入孔、手孔、檢查孔,以便于安裝、維修和清掃外部。受壓元件的入孔蓋、手孔蓋應采取內閉式,以避免鍋水、蒸汽噴出傷人。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
(五)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設有在風機電源跳閘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連鎖裝置,并盡量裝設點火程序控制和滅火保護裝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應裝設防爆門。防爆門的裝置應不致危及人身安全。
(六)制造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是鍋爐專用的優質碳素鋼或低合金鋼,以保證在使用條件(如溫度、壓力等)下具有規定的機械性能(如強度、韌性等)和良好的抗疲勞、耐腐蝕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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