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家政策的原則
1.各會員國應根據本國情況和實踐,并與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以制訂、實施和定期審查一項具有連貫性的有關職業衛生設施的國家政策,此項政策應包括關于職業衛生設施的職能、組織和運行的總原則。
2.(1)各會員國應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門的工人和生產合作社的社員,在所有經濟活動部門和所有企業中逐步發展職業衛生設施。所作的規定應足以針對企業衛生方面的特殊危險。
(2)還應規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員能享受與一九八五年職業衛生設施公約和本建議書中的規定相似的保護。
二、職能
3.職業衛生設施的作用應主要是預防性的。
4.職業衛生設施應制訂與它所服務的一個或幾個企業相適應的活動計劃,要特別考慮到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和有關經濟活動部門的特殊問題。
A.對工作環境的監督
5.(1)對工作環境的監督應包括:
(a)查明和評價工作環境中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因素;
(b)對職業衛生條件和工作組織中可能危及工人健康的因素進行估價;
(c)對集體和個人防護設備進行估價;
(d)如屬適宜,通過有效的、普遍接受的監視辦法對工人暴露于危險物質的情況進行估價;
(e)對用以消除或減少暴露的控制系統進行估價。
(2)此種監督應在與企業中其他技術設施相聯系,并在與有關工人及其企業內代表,或安全衛生委員會(如存在此種機構)合作的情況下進行。
6.(1)根據國家法律和實踐,對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所得的資料應以適當方式予以記錄,并可供雇主、工人及其本企業內代表或安全衛生委員會(如果存在這種代表和委員會)使用。
(2)應在保密基礎上使用這些資料,并僅為對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導和咨詢。
(3)主管當局應能取用這些資料。這些資料只有經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業內代表或安全衛生委員會(如存在此種代表和委員會)同意,方可由職業衛生設施對外提供。
7.對工作環境進行監督,必要時需由職業衛生設施工作人員進行走訪,研究工作環境中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因素,工作場所的環境衛生條件和工作條件。
8.職業衛生設施應:
(a)必要時對工人暴露于特殊健康危害的情況進行監控;
(b)對雇主為工人提供的衛生設備和諸如飲水、食堂及宿舍等其他設施加以監督;
(c)就技術的使用可能對工人健康造成的影響提供咨詢;
(d)參與選擇為保護工人免遭職業危害所需的人身防護設備,并就此提供咨詢意見;
(e)配合進行職業分析和工作組織與方法的研究以便使工作更好地適應工人的情況;
(f)參與分析職業事故和職業病并參與事故預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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