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管理,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取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域內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建筑施工類企業總部。
第二章 申請、審批和使用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觀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臨時設施、作業場所,安全防護設施、用具和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等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設立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包括第(八)項、第(十)項有關施工現場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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