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函審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將函審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7)等函審文件,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對函審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8),并附全部函審單。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一般應在收到標準制定工作組函審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函審工作。
對函審中意見分歧較大、難于統一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應對送審稿進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審或會審。
第二十五條 標準通過審查后,由標準制定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對送審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
標準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審查。
第四章 標準報批
第二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9)的相關內容,連同相應的報批材料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復核,通過后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相應內容,報部委托機構。
第二十七條 部委托機構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匯總,給出行業標準編號,并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相應內容后,上報裝備司。上報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0);
(三)行業標準申報單;
(四)行業標準報批稿(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五)行業標準編制說明(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六)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七)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全部的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強制性標準中、英文通報表(見附表11)。
第二十八條 由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復查,主要復查內容包括:
(一)與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發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三)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其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條 行業標準經部領導批準,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條 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由部委托機構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紙質文本和PDF(便攜式文檔)格式電子文檔由相關出版機構出版,并保證二者的一致性。行業標準出版后,相關出版機構應及時將標準紙質文本(含電子文檔)分別送科技司和裝備司各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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