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范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在安全避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所有井工煤礦應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并符合“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一、總 則
1.為促進和規范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并作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督檢查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的依據。
3.煤礦企業是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所駐轄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察。
二、緊急避險系統
4.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
5.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
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
6.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
7.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
8.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1)具備自備氧供氧系統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一氧化碳的能力應能保證在20分鐘內將一氧化碳濃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中氧氣含量應在18.5%~23.0%之間,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1.0%,甲烷濃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濃度不大于0.0024%,溫度不高于35攝氏度,濕度不大于85%,并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壓狀態。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的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
(2)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
(3)按額定避險人數配備食品、飲用水、自救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及急救箱、照明設施、工具箱、滅火器等輔助設施。配備的食品發熱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飲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絕式,有效防護時間應不低于45分鐘。
9.各緊急避險設施的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全部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永久避難硐室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2,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1。
10.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其他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凡井下人員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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