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移動式救生艙
25.選用的救生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數量和總容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
26.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不設過渡艙時應有防止避險人員進入救生艙內時有害氣體侵入的技術措施。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于1.2米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
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于每人0.8米3,應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個單向排氣閥。
27.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艙體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于350±2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
28.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艙內顏色應為淺色,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
29.救生艙的設置地點和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在安裝救生艙的位置前后20米范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
30.接入救生艙的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訊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具有抗沖擊破壞能力,管路與救生艙應采用軟聯接。
31.救生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后方可通過驗收。
32.拆裝、運輸和移動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拆裝、運輸和移動過程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后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和功能測試。
五、維護與管理
33.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
34.緊急避險設施內應懸掛或張貼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35.煤礦企業應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每天應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巡檢,設置巡檢牌板,做好巡檢記錄。煤礦負責人應對緊急避險設施的日常巡檢情況進行檢查。
每月對配備的高壓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于額定壓力的95%時,應及時更換。每3年對高壓氣瓶進行1次強制性檢測,每年對壓力表進行1次強制性檢驗。
每10天應對設備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36.經檢查發現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
37.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采區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應包含緊急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
38.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39.煤礦企業應于每年年底前將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
六、培訓與應急演練
40.煤礦企業應將了解緊急避險系統、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對相關區域的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41.煤礦應當每年開展1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并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七、監督檢查
42.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本地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理情況作為監察工作重點,納入年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43.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法,對不能按期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或建設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提請有關部門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4.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未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其安全專篇不予通過審查。
45.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未按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要求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
八、附 則
46.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47.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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