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鎂行業管理,規范生產經營秩序和投資行為,促進鎂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企業布局及規模
(一)新建或改擴建的鎂冶煉項目應靠近具有資源、能源優勢地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要求,符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城市市區及周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鎂冶煉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鎂冶煉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產、停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開采鎂礦資源,應遵守《礦產資源法》等相關規定,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
(四)現有鎂冶煉企業生產能力準入規模應不低于1.5萬噸/年;改造、擴建鎂冶煉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萬噸/年;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5萬噸/年。鼓勵大中型優勢鎂冶煉企業并購小型鎂廠。
二、工藝裝備
(一)工藝
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選擇符合鎂冶煉要求的白云石資源,采用熱法煉鎂且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工藝系統。其工藝技術指標為:還原鎂收率≥80%、硅鐵中硅利用率≥70%、粗鎂精煉收率≥95%。必須擁有資源綜合利用、節能、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和低SO2尾氣濃度治理的工藝及設備;創造條件對還原渣進行綜合利用。必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裝備
煅燒系統:采用節能環保型回轉窯,必須余熱利用;以氣體為燃料的可控豎窯。
配料制球系統:采用微機配料,實現機械化操作,輸料系統全封閉。
還原系統:采用蓄熱式高溫空氣燃燒技術還原爐,用氣有計量,實現機械化出渣。
精煉系統:采用坩堝熔化,用氣體燃料;合金用電爐保溫,連鑄機澆注,有氣體保護。
所有爐窯均采用PCL或DCS計算機遠程控制系統,使鎂冶煉裝備高效、節能、環保、安全、自動化控制,達到目前國內先進水平。
鼓勵積極研發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關于印發2025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
化工事故現場清理安全風險防控指南(…
關于推進化工園區規范建設和高質量發…
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2025年…
關于完善硝化企業安全風險排查重點內…
關于將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
關于修訂《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表》…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庫房貯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