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產探傷裝置單位的要求
生產探傷裝置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銷售和使用放射源許可證)。
其生產的探傷裝置的說明書中應當告知用戶該裝置含有放射源及其相關技術參數和結構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潛在輻射危害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其設計、生產的探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一)放射源容器
裝有設計的最大額定裝源活度的放射源時,容器的表面劑量率應滿足《γ射線探傷機》(GB/T14058-93)中的要求。
放射源容器應進行《γ射線探傷機》中規定的性能試驗,并滿足標準要求。
(二)安全鎖
探傷裝置必須設置安全鎖,并配置專用鑰匙。
1.源辮返回到源容器后,該鎖方能鎖死;
2.安全鎖鎖死時,源辮應不能移動;安全鎖打開后,源辮方能移離源容器;
3.鑰匙不在鎖上時,安全鎖仍能鎖死。
(三)聯鎖裝置
探傷裝置應設有安全聯鎖裝置。
1.安裝或拆卸驅動裝置時,源辮應不能移離源容器;
2.非工作狀態時,源辮應鎖閉在源容器內;
3.工作狀態時,驅動裝置應保持與源容器連接,隨時可將源辮搖回源容器內。
(四)源托、輸源管、控制纜等配件
源托(包括源辮,源辮與控制纜聯接點)承受的拉力應滿足如下要求:銩-170源托300牛頓,銥-192源托和硒-75源托500牛頓,鈷-60源托700牛頓。
采用輸源管和遠距離操作的探傷裝置,輸源管和控制纜必須進行性能試驗,并滿足《γ射線探傷機》等相關標準要求。
更換輸源管、控制纜和源辮等配件時,必須使用該探傷裝置原生產廠家的合格配件。
(五)源辮位置指示器系統
探傷裝置應具有源辮位置指示器系統,該指示器系統應具有如下功能:
1.用不同燈光顏色分別顯示源辮在源容器內或外;
2.用數字顯示源辮離開源容器的距離;
3.用音響提示源辮已離開源容器。
(六)標志和標識
在探傷裝置的放射源容器表面固定金屬銘牌,銘牌上應銘刻下列內容:
1.符合《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2002)的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2.探傷裝置生產廠名稱;
3.產品名稱;
4.出廠編號;
5.出廠日期;
6.放射源核素名稱;
7.設計的最大裝源活度。
(七)放射源編碼卡
放射源編碼卡與探傷裝置應可靠聯接,且便于更換。更換放射源時,放射源編碼卡應隨之更換,確保與容器內的放射源一一對應。
(八)自動式探傷裝置的保護裝置
自動式探傷裝置應具有故障保護裝置。探傷裝置發生故障時,保護裝置能自動關閉屏蔽閘或自動使放射源回到源容器內,避免人員受到過量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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