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加強對我國γ射線探傷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γ射線探傷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局組織制定了《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以下簡稱《要求》),現予發布執行。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生產、銷售、使用γ射線探傷裝置單位的監管,嚴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加大對使用γ射線探傷裝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2007年年底前完成轄區內生產、銷售、使用γ射線探傷裝置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換發工作。不符合本《要求》的單位不得換發許可證。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線探傷裝置不得出廠。在用的γ射線探傷裝置應在2007年底前整改達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線探傷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應將《要求》轉發轄區內各γ射線探傷裝置生產、銷售、使用單位,要求各有關單位嚴格落實,提高γ射線探傷的安全水平,減少輻射事故的發生。
附件: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γ射線探傷機》(GB/T14058-93)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產γ射線探傷裝置用放射源單位的要求
(一)γ射線探傷裝置(以下簡稱探傷裝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級應滿足《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級》(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傷裝置裝源(包括更換放射源)應由放射源生產單位進行操作,并承擔安全責任,放射源生產單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進行裝源操作。生產、銷售、使用探傷裝置單位不得自行進行裝源操作。放射源活度不得超過該探傷裝置設計的最大額定裝源活度。
(三)應具備探傷裝置安全性能檢驗能力,每次裝源前應對探傷裝置進行檢驗,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裝源。
(四)每次裝源時必須用該探傷裝置原生產單位生產的新源辮更換舊源辮。進口探傷裝置的源辮可用國產的替換,但需經放射源生產單位認可。
(五)放射源生產單位應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給放射源編碼,并將放射源編碼卡固定在探傷裝置明顯位置。
(六)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鐵礦石與含鐵物料的鑒別方法
鐵礦尾礦利用率計算方法
鋼鐵行業智能制造標準體系建設指南(…
關于促進鋼鐵工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
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
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
鋁行業準入條件
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
關于γ射線探傷裝置的輻射安全要求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暫行)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作廢】
煉鐵安全規程【作廢】
冶金企業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規程
燒結球團安全規程【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