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鎂行業管理工作,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和產業升級,我部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和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了《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的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并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對申請公告的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將核實意見和企業填報材料一并報送我部。
二、我部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復核、重點抽查和公示后,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請負責此項工作的省級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好本地區鎂企業準入公告管理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將符合公告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及相關材料(一式六份)報送我部。
聯 系 人:原材料工業司 黃瑜
電 話: 010-68205580(含傳真)
郵編: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鎂冶煉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發揮先進企業的示范和引導作用,推進鎂行業結構調整,依據《鎂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的鎂冶煉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鎂冶煉企業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各級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實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鎂冶煉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鎂冶煉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安全設施“三同時”、職業衛生“三同時”等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業不得存有《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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