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鎂冶煉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及相關報表(見附件)。公告申請書應對本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中企業布局及規模、工藝裝備、產品質量、資源能源消耗及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險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保、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嚴格審查并提出具體意見,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規定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于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核實意見進行復審或現場核實。征得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同意后,確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后,將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不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公告不合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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