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落實各級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 〔2010〕2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鄂政發 〔2010〕58號)、《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的考核。
第三條 目標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實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當年目標考核細則、組織抽查和年終目標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年初與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簽訂當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規定的內容,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層層分解安全責任,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
第五條 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政府 (部門)及其負責人履職;制度建設;工作部署和落實;監管機構、人員、經費保障;基層與基礎工作;資金投入;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宣傳教育;行政執法;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事故查處等。
(二)事故控制目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省政府下達的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相對控制指標、較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重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和其它考核指標等五個方面內容。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末綜合考核與日常抽查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每年實施考核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按年初簽訂的責任書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細則,認真組織自評,并將自評結果書面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自評的基礎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考核。
第七條 目標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管理臺帳、安全知識測評、企業員工對安全工作的滿意度測評、實地檢查、綜合評定等方式,由考核組對照年度目標考核細則逐項進行評分。
考核市州時,抽查的縣 (市、區)一般不應少于兩個,抽查的企業和單位由考核組隨機安排,并根據抽查情況綜合作出評價。
第八條 目標考核的程序(一)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向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下發年度考核通知。
(二)各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將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政府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和自評結果書面報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三)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考核組,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當年完成安全生產年度目標情況進行考核。
(四)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各考核組情況,提出考核結果的初步建議,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查同意。
(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聯絡員會議,通報考核結果情況并征求意見。
(六)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聯絡員會議情況,提出考核結果的建議,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辦公會審議。
(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全會,審議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考核情況及考核結果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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