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
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政法〔201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嚴肅查處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嚴肅查處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瞞報、謊報事故(包括涉險事故,下同)行為的舉報、受理和查處,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瞞報、謊報事故行為,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二)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第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報告事故情況,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的有關規定。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并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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