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輕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情形的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使用農藥造成的農作物藥害事故;
(2)使用農藥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農藥使用環節發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科學處置;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管理、條塊結合;規范有序、快速高效。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機構
農業部成立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范圍內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擔任,副組長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所長、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主任、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主管副司長擔任,成員由農業部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
農業部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辦公室主任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主管副司長擔任,副主任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主管副所長、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主管副主任擔任。
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應急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負責本轄區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領導機構職責
(1)指導處置農藥使用安全事故。
(2)確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控制級別,部署應急處置措施。
(3)向社會發布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4)確認處置結果,決定解除警情。
2.3 工作機構職責
(1)受理、收集、整理農藥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領導機構報告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有關情況。
(2)組織專家對農藥使用安全事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級別建議。
(3)組織開展事故技術鑒定,提出補救措施,查繳涉案農藥產品。
(4)監督、檢查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5)匯總農藥使用安全事故處置結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議。
(6)對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備案和管理。
(7)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
(8)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3 監測和預防
3.1 監測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監測機制。建立農藥信息監測點,定期對農藥產品質量、使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分析。
3.2 應急準備措施
(1)建立完善農藥監督抽查制度,及時公布農藥質量狀況信息。
(2)建立農藥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強化信息交流。
(3)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的培訓,保障農藥使用安全。
(4)對農藥質量、使用狀況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防范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應急事件分級
根據人畜傷害、經濟損失、受害面積、社會影響和控制難易程度,農藥使用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4.1.1 Ⅰ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使用安全事故:
(1)農作物藥害面積在5萬畝以上或者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3)發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頭(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認定為Ⅰ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使用安全事故:
(1)農作物藥害面積在1萬畝以上或者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發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頭(只)以上、5000頭(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認定為Ⅱ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使用安全事故:
(1)農作物藥害面積在1000畝以上或者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3)發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頭(只)以上、1000頭(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認定為Ⅲ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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