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處置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建筑垃圾有關的違法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泰山景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由泰山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市公安、財政、規劃、交通運輸、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泰安市城市市區以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泰山區、岱岳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泰山景區有關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審查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按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關工作。
泰安高新區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其處置規劃、綜合利用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運至建筑垃圾處置場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章 處置核準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拆除及裝飾裝修工程等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書;
(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明確處置場所,即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場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準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
(四)處置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設施設備等處置場基本情況;
(五)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的運輸單位簽訂的建筑垃圾運輸合同,雙方協商擬定運輸時間、路線、數量等;
(六)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申請進行審查,對施工現場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進行勘驗,并就運輸線路、時間等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為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核準證上應當載明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數量、方式等內容。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納入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并按有關規定在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核準的方式和場所處置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放。
第十一條 市建筑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圍擋,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嚴禁凌空拋擲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占壓道路,確需臨時占壓的,應到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定點堆放。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接受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在轄區內設置圍蔽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或收集容器,并組織集中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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