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推進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簡稱“風險評估實驗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規范》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風險評估實驗站職責任務
(一)持續對授權區域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危害因子進行動態跟蹤與風險監測,提出解決的措施和辦法;
(二)收集農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保鮮等環節質量安全信息,探測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子,提出防控的意見和建議;
(三)接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開展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提示和風險交流等工作;
(四)承擔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下同)和農業部專業性或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委托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科學研究等工作;
(五)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跟進開展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科普宣傳、生產指導與消費引導;
(六)承擔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委托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三條風險評估實驗站原則上從地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或省級(含省)以下農產品質量安全研究性技術機構中擇優選定。申報風險評估實驗站的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屬于專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或農產品質量安全研究機構,有較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研究基礎;
(二)具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定點動態跟蹤和風險隱患摸底排查所需的儀器設備與實驗條件;
(三)有農產品質量安全學科帶頭人和穩定的人才隊伍。在編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人才隊伍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得少于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得少于6人;
(四)依托單位有條件和能力保證風險評估實驗站的籌建與正常運行,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全力支持依托單位的風險評估實驗站能力建設和工作開展。
第四條風險評估實驗站站長應當由具有一定行政職務、具備統籌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所需資源和條件的、熟悉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的在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實驗站站長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根據需要,風險評估實驗站可配備1-2名副站長協助站長工作。
第五條風險評估實驗站的環境條件應當滿足所承擔的風險監測評估和隱患摸底排查的需要,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
第六條風險評估實驗站應當遵循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的相關規定,保證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原始資料和基礎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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