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理順安全風險層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制,實現對風險的超前預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到位,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形勢長期向好。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集團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風險預控、關口前移,進一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推進事故預防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實現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之前,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整治不到位不生產。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為建立和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公司成立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與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和領導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管控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副總經理
成? 員:生產管理部負責人、科技質量部負責人、市場開發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商務中心負責人、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分公司經理。
第五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是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公司負責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工作機制。[1]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管控責任。生產管理部對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監督、監察、歸檔和報告的責任,并監督項目經理部與各相關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明確風險管控及隱患治理責任;科技質量部對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涉及的安全技術措施負監督、指導責任;財務部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負監督、指導責任,且優先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風險預控所需的資金;市場開發部招投標過程將項目的安全生產風險和所在區域的安全生產環境納入評估內容;商務中心負責審核安全生產費用的合理支出,監督項目經理部與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協議的簽訂;黨政辦公室協助公司主要領導督促有關職能部(單位)落實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 各分公司結合自身實際,負責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全面負責落實項目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
第九條 各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風險預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主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副經理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過程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技術領導責任;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十條 風險識別:對工程全周期已經和可能產生固有風險及動態風險所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環境因素逐一識別,形成本工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和環境因素清單。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采用專家評價法或作業條件危險評價法(LEC法)對工程各個環節涉及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定性或定量評價,分析危害導致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確定危險的大小。(評價方法詳見集團《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標準》SJGF-QBA/T001-2022附錄A)
第十二條 風險分級:各級單位根據施工范圍、特點、生產工藝和技術要求,從安全生產、消防和職業病危害等方面,將風險劃分為四個等級:Ⅰ級(重大風險)、Ⅱ級(較大風險)、Ⅲ級(一般風險)和Ⅳ級(低風險),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各級單位結合集團《Ⅰ級、Ⅱ級固有安全風險提示性清單》和項目環境變化動態調整符合項目實際安全風險分級清單。
第十三條 風險管控:(1)分級管理:按照“風險越大,管控級別越高;上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級必須負責管控”工作原則,逐級落實具體管控措施。公司將Ⅰ級、Ⅱ級納入企業級管控體系,各分公司將Ⅰ級、Ⅱ級、Ⅲ級納入分公司管控體系,各項目經理部將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風險納入項目級管控體系。(2)管控程序:①公司、分公司、項目經理部按照分級管控原則,辨識、評價并確定風險等級、管控責任人,形成各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臺賬》,針對Ⅰ級、Ⅱ級由公司、集團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履行審批程序。②公司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Ⅰ級、Ⅱ級風險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在關鍵節點實施現場巡查;各分公司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確保Ⅰ級、Ⅱ級、Ⅲ級風險管理措施落實到位;項目經理部至少每周組織一次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檢查,并將Ⅰ級、Ⅱ級風險管控措施或方案在風險部位、崗位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風險管控措施:(1)公司安全風險管控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部署重大安全風險管控工作;(2)建立各級單位風險管控信息臺賬:安全風險辨識分級管控臺賬、風險分級管控清單、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內部追責問責清單(“一個臺賬、三個清單”),并將以上信息臺賬定期進行通報、告示;(3)對存在Ⅰ級、Ⅱ級風險的崗位、作業活動、重大危險源等,制定規章制度,施行安全許可制,規范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管理;(4)配套監測監控設施,動態掌握重大風險發展趨勢;(5)制定Ⅰ級、Ⅱ級風險檢查表,對安全檢查表中的檢查項目,逐項制定安全檢查標準,同時規定檢查的方式和頻次、臨時處置措施;(6)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不可接受風險,使風險達到可接受狀態;(7)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五條 風險告知:(1)在建項目要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示牌和標識牌;在重大安全風險工作場所和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2)告知內容包括風險類別、可能引發事故類型、風險級別、控制措施、責任人等。(3)結合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安全風險告知卡等工作,將設施設備、作業活動、工藝操作中存在的風險和控制措施告知各崗位人員及相關方。
第十六條 風險動態優化:(1)公司每年根據在建工程項目類別、區域環境、風險管控效果等開展一次風險管控評估;分公司根據管轄內項目進展情況,每半年組織一次風險管控評估;項目經理部每月根據施工進度、氣候變化等開展一次風險管控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2)現場出現重大變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應當立即組織開展風險評估,更新風險清單,補充完善專項管控方案。(3)外部環境、安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更新風險清單。
第四章 隱患排查與治理
第十七條 隱患等級劃分:根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易程度及其可能導致事故后果和影響范圍,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嚴重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嚴重隱患判定標準:(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或超越企業資質等級進行施工的。(2)事故隱患涉及重大風險、危險源的。(3)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其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審核、審批并組織專家論證,或未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的;或未按規定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對工程施工中監測的異常情況未采取有效處置措施的。(4)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或在用起重機械未經定期檢驗合格、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未評估或評估不合格的。(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施工工藝、機械設備的。(6)具有中毒、爆炸、火災、坍塌等危險的場所,且長期滯留人員在 10 人以上作業,存在不能立刻排除整改的事故隱患的。(7)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提供企業標準、成果鑒定、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的。(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整改時間長或可能造成較嚴重危害的;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9)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中認定的。(10)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較大及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隱患排查:(1)公司以月度安全檢查、季度綜合檢查、專項安全檢查及領導帶班檢查等形式對在建工程開展隱患排查工作,重點排查Ⅰ級、Ⅱ級風險管控措施或方案的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2)分公司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檢查驗證各在建項目對公司安全檢查提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對涉及重大風險整改項目,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領導要駐場督導整改,確保整改措施落實;(3)項目經理部由項目負責人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治理,對發現的隱患建立臺賬,在作業場所明顯位置將檢查出的隱患進行公示,明確隱患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監督人,并將整改措施、應急處置方案告知相關作業人員。(4)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采用安全巡檢系統或者現場巡查的方式開展日常隱患排查工作,記錄檢查問題及隱患,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督促相關責任方落實整改措施。(5)項目班組長和班組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開展班前、班中崗位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于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 隱患告知:(1)各級單位對在建項目檢查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采取臨時措施后;要在作業場所明顯位置對嚴重事故隱患進行公示,明確隱患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監督人,并將整改措施、應急處置方案等告知現場相關作業人員。(2)項目經理部針對外部或內部檢查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要及時上報所在分公司及公司,落實掛牌督辦制度。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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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治理流程: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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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隱患整改驗收??? 建立建筑施工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要求:(1)根據《隱患整改通知單》,由項目經理部按照“五定”原則負責組織整改。(2)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項目經理部應向隱患排查部門提交《隱患整改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效果、完成時間、附必要影像資料、隱患整改人及項目負責人簽署整改完成意見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嚴重事故隱患整改要求:(1)項目嚴重事故隱患須上報公司、分公司實施掛牌督辦;(2)項目經理部需及時進行隱患評估,形成《嚴重隱患評估報告書》;(3)項目經理部根據《嚴重隱患評估報告書》,編制《嚴重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其內容應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費用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4)嚴重事故隱患按照《嚴重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整改,必要時安排專業人員旁站指導。(5)嚴重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項目經理部須向隱患排查部門提交《隱患整改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效果、完成時間、附必要影像資料、隱患整改人及項目負責人簽署整改完成意見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隱患治理驗收:(1)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項目經理部向隱患排查部門提交《隱患整改報告》,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在《隱患整改報告》整改驗證欄簽署意見,隱患整改合格確認銷項,實現閉環管理。(2)嚴重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項目經理部向隱患排查部門提交《隱患整改報告》,隱患排查部門安排專人或指派項目所在單位[2]?安全監督部門對其整改效果驗收,隱患整改合格確認銷項,實現閉環管理。隱患排查部門認為有必要時,要求項目經理部所在單位[3]?履行《嚴重隱患登記及整改銷案審批表》,完成隱患銷項,實現閉環管理。(3)嚴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集團或公司結合月度督辦核查對治理情況進行復查評估。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檔案組成:1、企業級:(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臺賬。(3)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臺賬。2、分公司級:(1)分公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臺賬。(2)分公司隱患排查治理臺賬。3、項目級:(1)項目安全風險辨識分級管控臺賬。(2)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3)隱患整改通知單。(4)隱患整改報告。(5)嚴重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6)嚴重事故隱患治理方案。(7)嚴重事故隱患登記及整改銷案審批表。[4]
第二十六條 信息臺賬:(1)風險管控臺賬:各項目結合集團《施工現場固有安全風險提示性清單》對本項目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工程相關手續、危大工程管理、現場環境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建立起符合本項目實際的《安全風險辨識分級管控臺賬》。(2)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各項目依據項目經理部、公司、集團及主管單位開展的各類安全檢查結果,建立項目《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第二十七條 信息報送:(1)新開項目在進場施工前5日內完成項目現場安全風險預評價,將評價出的Ⅰ級、Ⅱ級風險上報生產管理部。(2)新開項目在施工圖下發15日內結合項目策劃,完成項目全周期內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并將評價出的Ⅰ級、Ⅱ級風險以清單形式報送生產管理部。(3)各項目在施工內容、施工工藝等發生變更后,需及時進行安全風險再評價,并將評價出的Ⅰ級、Ⅱ級風險上報生產管理部。(4)各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所屬項目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匯集后上報公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風險分級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且如實記錄、及時歸檔。各級管理檔案必須根據現場實際變化持續更新,確保客觀反應現場管理實際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單位要牢固樹立“事故就是隱患”[5]?的風險意識,從嚴、從實做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確保項目全周期內安全生產狀況良好、受控。
第三十條 分公司、項目部結合本制度,按照安全生產“四個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制度要求,建立分公司、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細則,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各級崗位、人員職能分工,確保本項工作全面順利開展。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定期對各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對工作開展不扎實、隱患整治不徹底的單位負責人由主管領導約談其單位負責人,并按照公司現有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對相關崗位人員履職情況差,安全生產工作能力不足等,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作出警告,降級,調離本崗位等處分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公司領導小組負責建立健全并監督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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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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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