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保障工程質量和投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投資數額較大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建設項目;
(三)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確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區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并接受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稽察工作機構)負責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培訓、派遣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有關單位的關系。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相互借鑒工作成果和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稽察,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七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稽察特派員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任免。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選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八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能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
(三)熟悉項目建設、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具備相應的綜合分析與判斷能力。
第九條稽察特派員依法獨立開展稽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稽察特派員助理在稽察特派員的領導下,承擔稽察工作的調查、取證、文書收集與起草等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派出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將其派至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單位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項目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審批手續的情況;
(二)開展招標投標的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
(四)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情況;
(五)組織竣工驗收、資產清理移交以及文件資料歸檔等工作的情況;
(六)落實建設規模、內容、標準、進度等控制措施的情況;
(七)取得預期投資收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情況;
(八)執行征收補償、環保政策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損害群眾利益、瀆職失職等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九)其他需要稽察的內容。
第十二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參加被稽察單位召開的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項目現場和與之有關的場所進行查驗,調查核實項目的招標投標、建設內容、工程質量和進度、安全管理措施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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