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大力推廣節能產品和技術的應用,推進建筑節能標準實施,根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43號令)、《建設部建筑節能試點示范工程(小區)管理辦法》(建科〔2004〕25號)和《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81號令),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和湖北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42/301-2005)組織建設,經竣工驗收合格,并由市建設委員會公布的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負責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查與批準實施、建筑節能專項竣工驗收核驗、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稱號的授予工作。市墻體材料改革與建筑節能辦公室和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示范工程的日常監督。
第四條 十堰市行政區域內(包括縣、市)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均可申報示范工程。
第五條 示范工程應重點采用下列成套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保溫隔熱屋面、節能門窗、活動遮陽等節能技術與產品。
(二)供熱采暖系統調控與熱計量和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三)太陽能、地下能源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四)建筑照明的節能技術與產品。
(五)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節水、節地、節材"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六條 申報示范工程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和節能專項設計方案。
(二)有建設項目的立項手續。
(三)有可靠的資金來源。開發企業應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四)選用的節能技術與產品通過有關部門的認證和推廣,并符合國家、省(或行業)標準。
(五)住宅小區建筑面積15000m2以上,單體住宅建筑面積5000m2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積4000m2以上。
第七條 申報示范工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十堰市建筑節能試點示范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書。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節能篇)。
(三)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和節能專項設計方案。
(四)工程立項批復。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八條 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
(一)項目申報。
申請示范工程的單位在規劃設計階段向市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十堰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項目申報書》,并將有關文件、資料一并報十堰市建設委員會。各縣(市)工程項目,由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后,統一報送市建設委員會。
(二)立項認定。
市建設委員會組織成立技術審查機構,負責對申報項目及相關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凡建筑節能專項技術設計方案經審查并認可,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技術性審查并備案的工程項目,由市建設委員會認定,列入試點示范工程實施計劃,在項目實施地加掛"十堰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實施項目"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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