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學校校址安全進行鑒定,對遷建、新建學校校址進行評估,確保校址安全。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四條 公安、衛生、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六條 水利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校舍所處地區的防汛信息,為洪澇災害易發區域校舍選址提出防汛要求,宣傳防汛知識。
第十七條 氣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對校舍及附屬設施采取防雷擊避險措施;地震部門應當指導學校落實地震災害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 舉辦學校的當地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保證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建設符合要求的安全保衛人員隊伍,配足配齊監控報警設施與防衛器械;
(三)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四)每年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維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為學校購買學生安全事故校方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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