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規范,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備案,屬告知類行為,是指煤礦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供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基本情況的一種形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是指煤礦礦長以及分管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煤礦“五職礦長”,是指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
第四條 煤礦“五職礦長”應具備與本單位本崗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熟悉本單位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本崗位職責范疇內采掘部署、瓦斯災害治理等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工作狀況,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任職起六個月內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
煤礦礦長應具備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能力等能力。其他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等能力。
煤礦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應履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職責,依法依規領導、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5日內,向屬地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備案表詳見附錄。
煤礦應依法配合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據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資料,在新任安全管理人員到崗后,2日內在“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及煤礦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上填報、更新相關人員準確信息。
第六條 新任“五職礦長”不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義務、不具備本單位本崗位履職能力的,不得上崗指揮作業。具有礦長或總工程師新任職情形的低瓦斯礦井,可按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自行停產停建15天進行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整改;具有礦長或總工程師新任職情形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可按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自行停產停建30天進行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整改。
具有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或機電副礦長新任職情況的煤礦,可按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自行停產停建7天進行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整改;具有其他管理人員新任職情形的,可按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自行停產停建3天進行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整改。
第七條 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常態化調度轄區煤礦安全管理人員配置情況,掌握轄區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學歷、專業、經歷、受到行政處罰及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等情況,做好轄區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任職備案工作,每月統計分析轄區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流動、履職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安全監察局貴州局監察執法處。
第八條 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轄區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及安全管理人員數據庫,每季度收錄上述人員是否受到行政處罰、是否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是否被納入聯合懲戒、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等情況,并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監察執法處,各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監察執法處每半年將轄區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數據庫報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
第九條 一年內發現重大隱患引用特別規定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2次行政處罰的,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告知煤礦調整安全管理人員崗位級別;一年內發現重大隱患引用特別規定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4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被納入“黑名單”及失信行為人管理的,由省能源局勸其退出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崗位,并在全省通告。
第十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履行崗位職責等情況監督檢查,發現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或未嚴格履行職責、崗位責任的,應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處置處理。發現煤礦未在“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及煤礦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上填按規定填報、更新相關管理人員信息的,可按提供虛假材料、未按規定入井帶班、未按規定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形處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具有安全管理人員新任職情形且其不具備履職能力情形的煤礦,按規定自行停產停建整改的,依法不予處罰;未規定自行停產停建整改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嚴格落實聯合懲戒、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規定,將轄區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掘代采行為等失信行為的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應崇尚煤礦安全工作職業道德,崇尚生命至上理念。離職前,除遵守勞動法律規范外,鼓勵煤礦礦長、總工程師提前2個月,其他管理人員提前1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交接好本崗位工作資料。
鼓勵用人單位在辭退安全管理人員時,提前1個月告知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并保障新聘安全管理人員全面接收聘任崗位工作資料、熟悉本崗位職責、具備本崗位履職能力。
第十三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支持、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發現煤礦存在用工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及時告知勞動保障部門。
正常生產建設煤礦應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安裝開展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并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貴州省勞動用工大數據綜合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煤礦從業人員職業勞動保障監察,加強對煤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范執法,加大對煤礦支付安全管理人員工資、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情況的監察,保障煤礦從業人員尤其是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勞動權益。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貴州省能源局、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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