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的系列“安監人法律風險分析”文章中,前面更多從安監人自身的風險談起,本文則從安監人執法應遵循的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精神原則談起。
法律要實現正義價值,達到實質正義,需要程序的保障,以避開各種不公正、不公平以及徇私的可能,即程序正義。
實質正義是實際上的正義,程序正義是防止權力濫用的正義,撇開程序,切實可以很簡捷地達到實質正義,但是這樣做不保險,因為你無法完全信任法的執行者和遵守者,如果沒有程序上的限制,其會不會徇私?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源泉,把程序正義毀了,實質正義會成為無源之水。
在安全生產法制領域,有時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之類的被法院判決撤銷,其實細看看這些處罰決定,是沒有遵守程序。
一套公正的程序是需要一定的調研和科學分析并反復磋商探討,才能最終確定的,法定程序通常是比較科學的。如果以規避法律責任為出發點,在法定程序外自行增設程序以保護自己,如果這樣的程序解決不了實際問題,這種程序便違反了法律中闡述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則的條款。
法律本來是具有指引意義的,可以指引人們采取什么的行為,讓人們預先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制度可以隨意違越,人們將無法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法律最終變成不確定。法律系統會癱瘓!
安全生產法也是會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給監管部門去填空的,但這種填空并非可以隨意任意,而應遵循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精神、原則。只有當你的行為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的規定,而且你的行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原則,才是真正的合法。立法目的、法律原則,應該貫穿于執法過程的始終。
最后,筆者想說的是,符合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既是對黨和國家的忠誠,對人民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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