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九條規定:
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從上述兩條可以看出,經營企業必須進行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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