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主要內容有:地震基本烈度鑒定與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場址及周圍活斷層評價、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地震小區劃、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這些工作內容不是所有工程都要做的,而是根據工程重要程度和安全的需要等來選取。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主動到當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辦理審定手續,以確保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程和地區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如公路、鐵路干線上的特大橋梁、涵洞,廣播電視發射中心,衛星地面接受站,重要的郵電、通信樞紐,大型候車樓,國際、國內主要干線航空站樓,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貴重儀器儀表中心、水廠、污水處理廠,醫療機構與急救中心、公安消防指揮中心,高層建筑、大型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學校,連片開發的居民住宅小區以及破壞性地震發生后使用功能不能中斷的建設工程等。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的建設工程。
五、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
六、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以及新建開發區等。
七、地方政府規定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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