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6號)精神,結合遼寧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健全環境治理領導責任體系
(一)落實“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工作機制。省委、省政府對全省環境治理工作負總體責任,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統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全面加強對環境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縣(市、區)委、市縣(市、區)政府承擔抓落實具體責任,統籌做好監管執法、市場規范、資金安排、宣傳教育等工作。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單位,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直部門定期將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交辦各市,并做好跟蹤督辦、服務指導。
(二)明確財政支出責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研究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除全省性、重點區域流域、跨市域等環境治理重大事務外,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承擔環境治理支出責任。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在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市、區)收入劃分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統籌考慮市縣(市、區)環境治理的財政需求。
(三)開展目標評價考核。將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和預期性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統籌推進落實。每年通報各市上年度生態環境約束性和預期性目標完成情況。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建立遼寧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制定考核辦法。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其作為市縣(市、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實行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定工作規劃和規范,依法依規開展例行督察及“回頭看”、專項督察、派駐監察。完善督辦預警、驗收銷號、約談問責等制度流程,健全督察整改推進機制。開展省市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推進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加大審計結果運用,形成監督合力。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按規定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壓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二、健全環境治理企業責任體系
(五)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2020年依法完成所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監管體系,健全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主體的源頭預防體系,有效銜接排污許可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環境監測、排污權交易、信用評價、環境保護稅等制度,全面落實企業責任,對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
(六)推動生產服務綠色化。完善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綜合標準體系,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制定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方案,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加大清潔生產推行力度,對“雙超、雙有”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點品種廢棄產品規范回收與循環利用制度。
(七)提高企業治污能力和水平。健全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排污許可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強化企業環境治理主體責任。重點排污企業要依法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保障正常穩定運行;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堅決杜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嚴格執行大氣、水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推動企業生產技術、工藝升級改造,減少污染物排放。落實排污企業自行監測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污染源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要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排污單位或責任單位要開展入河(海)排污口自行監測。
(八)提升環境風險防控水平。健全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立環境安全臺賬,完善防控管理制度,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專家、監測等隊伍建設,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不斷提升環境應急能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納入名錄的企業和化工園區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推進化工園區有毒有害氣體預警體系建設,在大連、盤錦化工園區開展有毒有害氣體預警體系建設試點。
(九)主動公開環境治理信息。排污企業應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依法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執行標準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2020年,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率達到90%以上。依托環保治理技術先進、污染物減排效果明顯的重點國有企業,鼓勵設立企業開放日,建設教育體驗場所,定期向學校、公眾、社會組織開放。
三、健全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
(十)推動環境治理社會共建共治共享。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完善環境信訪舉報辦理機制,實現一網登記、一網轉辦、一網處理、一網回復,提升環境信訪舉報辦理質量和效率。建立環境信訪下基層和定期回訪制度,以設區市為主體,每年實現所轄縣(市、區)全覆蓋,并對重點案件進行回訪,推動環境信訪問題有效解決。建立重大環境信訪問題部門聯動機制,加強重大疑難突出問題聯動協調化解,增強信訪工作合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制度建設,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擴大公眾參與環保監督渠道。有序引導具備資格的社會公益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活動。
(十一)完善信息公開體系。結合正面典型宣傳與負面案例曝光,開展伴隨式采訪活動。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典型經驗做法和群眾關心的生態環境問題等,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和新媒體等渠道,加強典型經驗做法宣傳和突出環境問題曝光。推進建立生態環境保護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設立地市級新聞發言人,并開展相應新聞發布培訓,主動回應社會重大關切。綜合運用視頻、圖解、數說、動漫等公眾喜聞樂見的方式,解讀重大生態環境政策。
(十二)發揮各類社會團體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組織廣大職工、青年、婦女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積極參與環境治理。行業協會、商會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環境治理水平。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和指導,引導環保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規范健康發展。
(十三)提高公民環保素養。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全省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計劃和課程體系,不斷提升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按規定納入全省義務教育課程和公民教育培訓體系,普及全民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編寫環境保護讀本,開展環境保護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進企業、進鄉村活動。利用“6·5”環境日等重大紀念日,開展垃圾分類、綠色出行等環境公益宣傳,倡導綠色生活理念,引導公民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逐步轉變落后的生活風俗習慣。加大環境監測、污水處理、垃圾處置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置等環保設施開放力度。
四、健全環境治理監管體系
(十四)建立“三線一單”管控制度。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及發布工作,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實到國土空間規劃。實行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完善資源循環利用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形成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統一用途管制為手段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編制省市縣鄉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3條控制線。
(十六)保障耕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落實農用地土壤環境分類管理制度,對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采取分類管理措施。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十七)健全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推動資源型地區創新轉型發展,推進礦山綜合治理和整合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規劃,鼓勵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加強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加大廢棄礦山治理修復力度,以綠色礦山建設引領礦業轉型發展。健全生態流量調度機制,研究制定全省實施生態流量管理的河湖名錄,組織編制河流生態流量調度方案。制定實施河流生態流量調度監管指導意見,加強供水年度調度計劃管理。
(十八)完善環境監管執法體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整合組建以市縣(市、區)為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加強隊伍培訓和環境執法信息化建設應用,著力推動移動執法系統建設應用全覆蓋。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事項目錄,規范自由裁量權,建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制定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統一規范監管和監測行為。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環境監管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精準做好排污許可分類監管,依據轄區環境承載力、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實行差別化污染排放總量和標準管理。加強證后監管,做好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執行報告和信息公開等情況抽查;依法開展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嚴肅查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責任到人”原則,完善環境監管網絡化體系,有效拓展環境監管覆蓋面,實現社會治理和環境保護網絡聯動融合。
(十九)完善農村環境治理機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編制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行、統一管理。建立完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強力推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力爭實現全面回收利用。完善主要農作物秸稈收儲運體系,提高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水平。優化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建立科學規范、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健全糞肥還田監管體系,推動農牧結合、種養循環。
(二十)強化監測能力建設。統一規劃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年)》要求,逐步形成涵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類環境要素和城鄉地區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推動沈陽、大連、丹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建設,形成大氣有機污染物、海洋、核與輻射等環境質量監測分析能力。補充設置生態質量監測站點,2025年,建立天地一體和覆蓋全省自然保護地、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等重點區域的生態質量監測網絡。按照國家及省市三級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建設要求,實現各級各類監測數據有效整合與互聯互通,推進跨領域監測監控信息共享共用。提升環境應急監測水平,以沈陽、大連、鞍山、丹東、錦州5市環境監測機構為載體,建立區域互補、覆蓋全省的環境應急監測體系。
(二十一)完善聯防聯控機制。完善省市兩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開展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完善沈陽經濟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建立重度污染天氣區域聯合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定期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落實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管理改革要求。推動跨區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聯防聯控,與吉林省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和協作制度,加強風險研判、事件應對、糾紛處理等方面合作。建立完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協作和突發海洋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機制。
(二十二)加強司法保障。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協同聯動機制,完善案情通報、案件移送、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和案件雙向咨詢制度。發揮專門環境審判機構作用,構建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機制,出臺跨區域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意見。建立全省生態環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的專業化審判體系。積極爭取國家在遼寧開展“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試點,強化生態修復理念,以檢察公益訴訟推動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形成符合遼寧實際的生態修復模式。
五、健全環境治理市場體系
(二十三)構建規范開放的市場。深化“放管服”改革,實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等改革舉措,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科學調整一批環保審批權限。制定省級統一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規范、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治理。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大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環保設施建設運營、污染治理修復等市場秩序,減少惡性競爭,防止惡意低價中標,營造公開透明和規范有序的環境市場治理環境。
(二十四)強化環保產業支撐。進一步整合全省環保科技創新資源,統籌推進環保領域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建設,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體系,以技術創新、成果應用引領環保產業發展。研究制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政策,推進首臺(套)環保裝備推廣應用。深入開展環保技術評價工作,加快先進適用環保技術示范推廣,及時修訂發布省級重點節能減排技術目錄。鼓勵企業參與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帶動先進的環保技術、裝備走出去。鼓勵環保裝備龍頭企業向一體化綜合環境服務商發展,做大做強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專業化骨干企業。
(二十五)創新環境治理模式。以污染河段和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第三方治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市開展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試點,委托專業環境服務供應商提供多要素、多領域協同治理服務,實行按效付費。推進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力度。加快推進城鄉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鼓勵對工業污染地塊實行“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
(二十六)健全價格收費機制。嚴格落實“誰污染、誰付費”政策導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等機制。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則,督導各地區依法依規制定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實施措施。綜合考慮企業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別化用電、用水、用氣價格政策,鼓勵綠色節約行為。
六、健全環境治理信用體系
(二十七)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全省環境治理政務失信信息記錄,規范政府機關在環境治理領域的誠信行為,將全省各級政府和公職人員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臺賬,并歸集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二十八)健全企業信用體系。修訂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建立完善排污企業和生態環境社會化服務機構黑名單制度,將黑名單企業依法依規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據國家強制性環境治理信息披露辦法,落實強制性環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推動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七、健全環境治理法規政策體系
(二十九)健全環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體系。制定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等地方性法規。研究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規定。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等制度。鼓勵各市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河道垃圾清理、城市揚塵管控、秸稈綜合利用等領域開展立法。
(三十)完善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完善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情況評估。分流域制定修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鼓勵開展各類涉及環境治理的綠色認證制度。
(三十一)加強財政支持力度。加強中央環保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統籌使用省以上基本建設等環境治理資金,形成常態化、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健全生態補償資金穩定投入機制,加大東部山區水源涵養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和生態脆弱區補償力度。落實國家對生態環保咨詢、制造、工程和環保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落實“多排多繳、少排少繳、不排不繳”的激勵約束機制。政府采購環境標志產品實施品目清單管理。
(三十二)完善金融扶持。建立綠色信貸服務體系,加大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節能環保企業的信貸支持,推廣綠色產業鏈融資等綠色金融產品,探索推進碳排放權、排污權等質押貸款業務。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完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鼓勵發展重大環保裝備融資租賃。探索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研究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加強碳排放權交易能力建設,落實碳配額發放、企事業單位年度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工作。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分類指導,其他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動本方案落實落細落到位。以解決環境治理突出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大膽實踐,不斷深化環境治理改革,不斷完善環境治理體系。及時總結經驗,發揮以點帶面、示范引領作用,依法依規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建設。有關責任單位要加強跟蹤調度,及時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調研指導和系統總結,及時解決推進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完善協調推進和監督檢查機制,確保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及時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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