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韓某和姬某是某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職工,被安排在同組工作。2014年1月22日,根據公司安排,韓某與姬某中有一人需去公司另一廠區上班。兩人在協商中相互推諉并發生爭論。之后,姬某在同事問及兩人為何爭論時,姬某說韓某耍無賴。韓某聽到后,上前拉住姬某質問,后姬用工作錘敲打韓某左側肩部,致韓左側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當地公安物證鑒定部門認定,韓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同年10月16日,某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姬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判決姬某賠償韓某經濟損失28091元,姬某自愿補償26909元,合計55000元。
2014年11月5日,韓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今年1月6日,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韓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審理】: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從韓某被姬某毆打的起因看,韓某是在聽到姬某說他耍無賴后,拉住姬某理論的過程中被姬某毆打受傷。該毆打行為的發生,純屬因韓某與姬某個人之間不滿情緒的發泄引起,并無任何韓某履行工作職責的因素。
雖然在毆打行為發生之前,韓某與姬某曾就工作分工的問題產生矛盾,之后的相互不滿情緒也由此積聚,但在毆打行為發生前雙方爭議已經平息,之后的毆打行為是由于韓某與姬某不能正確處理同事關系和相互之間的糾紛,而采取挑釁、打斗等沖動、非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的結果,與先前雙方關于工作分工的爭論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據此,某市人民法院認為韓某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天津敬東律師事務所認為,工傷應是合法履行職責受傷。該案各方當事人對事發當天,韓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韓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被姬某毆打致傷的事實均沒有爭議。所以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韓某事發當日所受的傷害是否由履行工作職責所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暴力傷害工傷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時間界限,一般限于發生在工作時間之內;(2)空間界限,一般限于生產、工作區域之內;(3)職務界限,一般限于履行職責而產生之傷害;(4)主觀過錯界限,即職工本人不具有故意。其中職務界限即工作原因,屬于核心要素。本案中,該毆打行為的發生,與之前二人之間就工作分工的問題產生矛盾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其直接原因并非工作糾紛引起,且該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正當的方式來解決。只有合法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將暴力傷害工傷中的工作原因無限擴大,將會使《工傷保險條例》的該條款處于無序狀態,故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依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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