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徐某與廣州某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電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電子公司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50號廠房內2號樓第3車間廠房從事電鍍經營,廠名為廣州某某電鍍廠,徐某并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黃女士(女,54歲,未辦理退休手續)于2015年6月1日經進入廣州某某電鍍廠從事掛具工作。2015年9月23日上午,黃女士在廠房拿掛具時不慎摔倒受傷,被送往附近衛生院治療,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后黃女士先后在廣州市白云區神山醫院、廣州市白云區中醫院門診治療,出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陳舊性骨折并尺骨莖突骨折,左腕創傷性關節炎。”黃女士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就黃女士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2016年10月21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黃女士傷殘程度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
黃女士嘗試申請認定工傷以及申請確認與廣州某某電鍍廠存在勞動關系均被相關部門裁定不予受理。那么為什么黃女士工作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呢?
【律師說法】
本報采訪了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曾敏華律師,兩位分析認為,雖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因廣州某某電鍍廠系徐某開設,未辦理營業執照,不是符合《勞動法》要求的用人單位,且黃女士在廣州某某電鍍廠工作時,已過退休年齡,故廣州某某電鍍廠與徐某應為雇傭關系。
那么徐某在這起事故中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黃女士受徐某的雇傭,在工作中不慎摔傷,徐某應承擔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如果黃女士自己也沒有做好安全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的,應當減輕徐某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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