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曉麗所在的公司因為自身條件有限,將員工統一安排在馬路對面的一家餐館免費吃中餐。餐館按照員工交付的、由公司印刷的用餐券,與公司直接結算伙食費。
2017年4月2日,胡曉麗在吃完中飯、橫過馬路返回工作崗位繼續上班途中被一輛小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胡曉麗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時,公司一口拒絕,理由是胡曉麗由于吃飯而受傷不構成工傷。
【點評】
胡曉麗當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胡曉麗飯后橫過馬路的目的是直接回工作崗位繼續上班,此時,其遭遇交通事故當然屬于工傷。再加上交警已經認定小車司機負全部責任,公司更無理由以胡曉麗系因吃飯受傷而推卸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賠付后認為吃了虧,其可以基于交警對事故的認定結果,向肇事司機行使追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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