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3月7日中午12點18分,張蒙蕓像往常一樣,在公司為員工專門設立的食堂用餐。可是,她在添加飯菜時不慎跌倒受傷并因此住院治療11天,花去26872元醫療費用。
當張蒙蕓以吃飯時間、地點為公司所安排,且飯后幾乎沒有休息時間就必須繼續投入工作為由,主張自己構成工傷并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間的誤工工資和醫療費用時,公司卻以她的傷害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與工作無關為由拒絕。
【點評】
公司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可以看出:并非只有在“工作時間”受到傷害才構成工傷,“工作時間前后”也在其列。因此,不能將張蒙蕓的吃飯時間排除在外。
此外,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并非局限于勞動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地點,還包括單位有效管理的區域,即日常、固定工作地點合理延伸到的地方。而這些地方當然包括單位為員工在工作期間安排和提供飲食的附屬場所。本案中的食堂就包括在其中。
同時,還應認識到:就餐是繼續工作的前提,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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