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為工作需要,林素芬所在的公司規定:12點至13點為員工用餐、休息時間,隨后即繼續上班。2017年1月11日12點7分,林素芬離開工作崗位前往公司開辦的食堂用餐途中,不慎因地滑而摔倒,不僅花去7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
由于公司沒有為林素芬辦理工傷保險,她曾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工傷賠償,但卻遭到拒絕。公司的理由是林素芬去吃飯路上摔傷不構成工傷。
【點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與之對應,本案的情形可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上述認定工傷的要件:傷害發生在公司規定的中午用餐、休息時間內,也是上午下班后至下午上班開始前的時間內;地點在林素芬工作崗位與公司食堂之間,而食堂為公司所開辦,當屬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林素芬用餐是繼續上班的正常生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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